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