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72號
PCDM,106,聲,2272,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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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文林
受 刑 人 孫賜議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文林因受刑人孫賜議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後,受刑人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 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且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孫賜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蘇文林繳納現金後,受刑人已 獲釋放;嗣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判處受刑人有期 徒刑4 月、8 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0 76號駁回上訴,並已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105 年6 月7 日刑字第0000 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具 保人亦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檢察官拘票及 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 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附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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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