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銀行帳戶存款凍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830號
TPDM,96,聲,830,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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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綠色國際有限公司
           1樓
代 表 人 甲○○
           1樓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74號被告廖文志違反保險法案
件,聲請解除銀行帳戶存款凍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存款帳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 度北檢茂列91他859字第05841號函查扣該帳戶,原扣押原因 是因該帳戶涉及共享人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文志違反銀 行法部分,但聲請人僅是其配合廠商,該帳戶內之存款金額 ,是聲請人之營業所得,且廖文志業已判刑確定發監執行, 故認該扣押原因已不存在,爰聲請解除對該帳戶之扣押等語 。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本院94年度訴緝 字第74號被告廖文志違反保險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5 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並於96年04月17日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情,此有廖文志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以聲請人應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發還扣押物,其經轉送本院聲請 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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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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