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6年度,569號
TPSM,106,台抗,569,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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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569號
再 抗告 人 蘇奎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69
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被告之上訴,自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 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 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本院20年上字第1241號判例參 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蘇奎安被訴涉犯(修正前)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罪,既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即無不利益 可言,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再抗告人自不得提起上訴,其上 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泛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難 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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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