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294號
TPDM,94,訴,1294,20070913,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魯寶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十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麗微(薇)」或「陳麗慧(惠)」、 綽號「阿美」、「阿國」、「阿平」、「小美」、「小琪」 、「小安」、「小玲」等人(無證據證明係屬兒童或少年) ,共同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由 丙○○擔任「冠華行」(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 一號六樓)負責人,共同以「冠華行」名義,在報紙上刊登 徵人廣告,誘使戊○○、甲○、庚○○、子○、癸○○、丑 ○○、彭楓雲、丁○○、辛○○、乙○○等附表所示被害人 ,於附表所示時間至「冠華行」應徵工作,經丙○○等人佯 為錄取並指派附表所示之抄寫、計算、校對工作,被害人到 職後數日,即推由「陳麗微」、「小琪」、「小安」、「阿 美」等人分別或共同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自己做外匯期貨 交易獲利甚豐,說服各被害人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期貨,以 此作為詐術手段,使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 ,交付附表所示款項予丙○○等人,丙○○等人取得款項後 ,即向各被害人佯稱投資失利而拒絕返還。嗣於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三日十七時十五分許,經警在「冠華行」上址搜索查 獲並扣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冠 華行」印章一枚、合約書十一本、收支結算總表二十張、履 歷表二十張、空白合約書八十份、登報應徵紀錄簿二本、匯 出匯款賣匯水單十八份、即時價位登錄表一張、空白表一份 、代號收支結算總表十一卷等物,進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戊○○、甲○、子○、彭楓雲、辛○○、乙○○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係前往「冠華行」 應徵工作,而遭「阿國」等人利用,自己也是被害人等語。 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分據被害人戊○○、甲○、庚○○、子○、 癸○○、丑○○、彭楓雲、丁○○、辛○○、乙○○等被害 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指訴明確:
⒈被害人戊○○於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十日看報紙廣 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一號 六樓,由一位年輕女子應徵的,公司的負責人是丙○○。公 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不知道是甚麼職位。我專責處理計算 公司進出的帳簿。員工約有六人,詳細人數我不清楚。員工 有陳麗慧、小琪、小安、阿國、阿平,其他我就不清楚了。 公司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 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是陳麗慧告訴我公司有在做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 說服我參加,再由小琪在一旁幫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 天拿錢開戶才能分到紅利,於是我就加入。我共四次拿現金 給丙○○投資公司所稱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我從九十 三年七月十日工作迄今僅在十月份有收到公司所匯的薪資二 萬多元,而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公司告訴我全數都賠光了 從未賺過一塊錢等語(警卷第二九、三十頁)。偵查中證稱 :我有三次錢是拿給老闆丙○○,是小琪叫我拿給他的等語 (偵卷第十三頁)。於本院證稱:我是九十三年時候看報紙 應徵工作,可能是聯合報,廣告欄上寫「內勤、會計、櫃檯 小姐。…我去的時候,一位陳小姐給我報名的單子,寫好就 交還給她,她說過幾天通知我去上班,結果過了三天她就聯 絡我去上班。第一天上班,一個叫陳麗慧的小姐說叫我登記 匯率、計算,那時候是白天,她說只要計算匯率。…我上班 後半個月才看到被告,當時他穿西裝。在這半個月之內,我 都在算匯率。半個月後有要我投資錢。我本來沒有這個意思 ,然後陳麗慧還有一個叫小琪就一直叫我投資。陳麗慧是跟 我說叫我們兩個人一起投資,有獎金、有利潤,陳麗慧也是 跟我一起算匯率的。我沒有看到陳麗慧拿錢出來,她只跟我 用講的。她第一次跟我講說她開戶八十萬元,可是我也沒看 過,然後她說錢被卡住了,又要再投資,後來她也說又投資 八十萬元,可是我都沒看過,是她跟我講的。…是陳麗慧叫 我投資的。陳麗慧跟小琪兩個一直說投資下去有利潤,說美 金的利潤有多少,用利潤來引誘我,最後我才真的投資。辦 公室的情況,進去是櫃檯,再進去有一間間的裝潢隔間,隔 間裡面有桌子、電腦一臺,計算機、筆、登記本約五、六本 ,本子裡面有登記今天價差多少多少這樣,有個叫阿國的人 給我們,叫我們去算。我們兩個人一間,那時候是陳麗慧跟 我一起,有很多間。有看過其他同事,但不認識,沒有跟其



他間裡面的同事交談,因為我們都分間,都在裡面計算匯率 ,每個人都在隔間的辦公室裡面,不會管別人,只是說上個 廁所有時候會看到,點個頭這樣。…陳麗慧有告訴我她賺錢 ,她說她一個禮拜多就賺了十幾萬元。我是在上廁所,在走 廊上,及我交錢給丙○○的時候看到丙○○,因為我們投資 ,小琪和阿國、陳麗慧告訴我們錢被卡住了,我們投資的時 候會問價差,投資下去,要打她告訴我們的電話問,然後看 電腦類似股票的匯率,看價差多少,如果問了價錢投資下去 ,後來如果是高的話我們就往下,如果是低的話我們就往上 。是阿國跟我講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錢被卡住了。我自己 也有看匯率的數據。我們投資的時候會問價差,投資完了以 後,我們投資多少錢阿國會用美金算,阿國說日本那邊會傳 真過來給我們。我們自己也有算出來,這段期間有的有賠, 有的有賺。…阿國告訴我錢被套牢,然後要我們再拿錢出來 才可以解套,不會斷頭,然後我的錢(現金)都交給丙○○ ,我交了三次現金給丙○○,是小琪叫我交給丙○○的。那 時丙○○說要聽他們的話,才不會每次都被套牢,他還很生 氣,氣我不聽他們的話。我去銀行領現金直接交給丙○○, 當時有小琪、阿國都有看到,剛開始是小琪跟我接洽,她在 數錢,在櫃檯旁邊那間,不曉得是誰的辦公室,是小琪叫我 到那間的。總共在該公司投資三百九十六萬元。丙○○自己 沒有講在公司擔任何種職務,是陳麗慧跟我講說他是老闆。 我在冠華行,薪水是說都投資在裡面了,抵銷了。最後我沒 有錢的時候,阿國才叫我回家,過幾天才匯到我的帳戶裡面 ,總共二萬零四十五元。那時候投資下去,阿國一直說我被 套牢。我沒說過賺來的錢要回收,因為賺的金額都不夠賠的 。…我交錢給丙○○三次,第一次八十萬元,第二次二十六 萬,第三次一百二十萬。有一次是小琪、一次是阿國、一次 是小平叫我直接交給丙○○。我與丙○○沒有業務接觸,只 有交錢給他。最後是阿國叫我回家,因為我最後沒有錢可以 投資,阿國說都被套牢。丙○○只有在我交錢給他的時候罵 我沒有聽公司的話,說我亂投資,說我不聽小琪的話。當初 到冠華行應徵內勤計算工作,剛開始沒有投資等語(本院九 十五年一月六日審判筆錄第四至十二頁)。
⒉被害人己○○於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九月間看聯合報廣 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一號 六樓由公司負責人丙○○應徵的。公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 不知道是甚麼職位。我專責處理計算公司進出的帳簿。冠華 商行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 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九月間我至公



司上班後,經由公司一名叫小安女子介紹我投資公司的營業 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參加投資。我於九十三 年九月間共拿四十萬元開戶,投資公司所稱美元對日幣匯率 的買賣。後約在半個月我又經公司員工阿平之男子要求再增 資二十四萬元,我於是又拿給阿平二十四萬元。均無收據。 …我從九十三年九月上班迄十月間離職有領薪資但未收到投 資紅利(警卷第二三頁)。偵查中指稱:小安就是小潔,他 們是同一個人。作價差買賣是小安、小美、阿國、阿平介紹 的。…確認是是丙○○應徵的等語(偵卷第十三頁)。於本 院證稱:我看報紙應徵,我是越南華僑,看不懂就叫別人看 。我要去應徵的時候,丙○○說算術。是丙○○應徵的,就 是庭上這位被告。一開始的時候就是寫履歷表,然後跟我說 工作內容就是算術,我說要進去看一下,他說不行,因為我 想說想去看裡面在做什麼,他說不能進去,因為那時候我也 需要工作,我就沒進去看,他說薪水兩萬多,都是丙○○說 的。禮拜五我去應徵,下個禮拜一通知我去上班。我上班的 時候我記得是禮拜一,約我中午兩點開始上班,那時候我覺 得很奇怪,怎麼可能上班就兩個小時就可以回家,就是在裡 面算數,有兩位小姐教我怎麼做怎麼算數,我記得一個是小 玲、一個是小琪。幾天而已,約一個星期,我開始對冠華行 投資。因為自己家也很困難,因為那兩個小姐一直告訴我會 賺錢,一直催我投資,原本家也沒錢,我去借。因為我算的 金額一直都在賺錢,所以我以為會賺錢。工作地點的環境怪 怪的,門就關起來,第一層也關,第二層也關,然後要進來 辦公室時要跟櫃檯報告才可以進去,然後櫃檯小姐打電話問 裡面的阿國、阿平之後才讓我進去,而且還要確認我的身分 才可以進去。裡面的隔間是一個一個的房間,每一個房間只 有一個人在裡面,偶而會有小琪過來。第一天我記得小玲說 她也是剛進來兩天,她也說她投資四十萬元,可是我沒有看 過她拿錢出來,她只是用講的,然後她就打電話問價錢,然 後說賺到了賺到了,她說賺了一萬美金。後來她就一直打電 話問價錢,所以我就以為很好賺。我在冠華行總共投資多少 錢六十四萬元。這些錢是交給阿平。是丙○○應徵我的,我 工作的時候他都有來打開房間,他還說他是老闆,叫我做好 一點。投資的這段期間,有想過說要把它收回,投資後問價 錢,就說賠錢,沒有賺到錢,後來我跟一個同事在電梯裡面 碰到,我們聊天,就想說把錢拿回來,結果我去跟阿平講說 要把錢拿回來,阿平說錢不夠在裡面,如果夠錢的話,就可 以拿回來,他叫我一直投資。開始的時候小琪、小玲說是賺 錢,等到我投資以後就沒有看到他們人。在公司投資的時候



沒有賺過錢。應徵的時候說薪水二萬五千元,領的時候只有 二萬而已,只領過一次等語(本院同日審判筆錄第十三至十 八頁)。
⒊被害人甲○警詢時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看中國時 報廣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 一號六樓由一位年輕女子應徵的。公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 不知道是擔任什麼職位。我專責計算公司進出的帳簿。公司 員工約有六人,詳細人數我不清楚。負責人為丙○○,員工 有陳麗慧(女、約五十五歲、年籍不詳)、小琪(女、約三 十幾歲、年籍不詳)、小安(女、約三十幾歲、年籍不詳) 、阿國(男、約三十幾歲、年籍不詳)、阿平(男、約三十 幾歲、年籍不詳),其他我就不清楚了。冠華商行的營運內 容為何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投資的 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是陳麗 慧告訴我公司有在做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 參加,再由小琪在一旁幫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天拿錢 開戶才能分到紅利,於是我就加入。我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二日先拿十萬元開戶,在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給了八十萬元 ,約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又補了八萬元,共九十八萬元 。我從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工作迄今,僅在九月份有收到公 司所匯的薪資二萬四千元,而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公司告 訴我全數都賠光了從未賺過一塊錢。我是從投資開始就覺得 公司的投資方式很奇怪,每當要發薪資的時候,我所做的美 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一定會賠錢等語(警卷第二五、二六頁 )。偵查中證稱:警訊筆錄實在。我錢領出來第一次交給小 琪,後來二次是阿平叫我交給丙○○等語(偵卷第十四頁) 。於本院證稱:九十三年七月份看報紙到冠華行應徵,看到 內容是寫應徵抄寫員。然後裡面有個小姐面試,要我回去等 通知,等了二天,第三天打電話給我去上班,去的時候覺得 裡面很多人,什麼小安、還有裡面有個陳姐,還有小琪、還 有個小姑娘我不知道名字,我想說這個工作怎麼這麼奇怪, 這麼輕鬆,只是看電腦、加加減減,工作時間也不長,早上 十點上班,中午十一點多就叫我回去,隔天再來,然後過了 約兩、三天,結果他們全部都到我的工作間,很熱鬧,我問 小安、陳麗慧、還有剛才的小姐他們來多久,他們說他們也 剛來,聊天的時候他們問我有沒有作股票,接著問我是否想 要作基金投資之類,並且一邊打電話,好像在問價差,我想 說怎麼私人也都可以做,他們說可以,就教我怎麼做,就這 樣一步步進去。他們也跟我講說他們也賺很多,跟我說的時 候,小琪剛好進來,陳麗慧告訴我說小琪做這個賺了兩棟房



子,後來我還是蠻質疑的,後來小琪就跟我說如果現在投資 的話,正好有獎金,她叫我跟小安合在一起投資一百萬,一 人五十萬元,後來到月底,阿平又進來,跟我說他已經把獎 金給人家了,小琪又跟阿平說她已經答應我了,後來叫我當 時趕快辦,否則獎金要給別人,如果我還沒有決定要投資的 話,這個機會就要讓給別人,那時候是中午,我就趕快回來 ,手頭只有二十萬元,她說沒關係,只要先開戶就可以保留 獎金,後來就叫我簽合同,我問說小安呢?她說在隔壁房間 ,陳麗慧教我如何在合同上簽名,簽完以後小安就過來,到 我的房間,然後他們就拿了二十萬,就開始教我怎麼做,做 了兩天他們說不能作了,說要把錢拿進去,說合同是簽一百 萬元,就不讓我作,白天不讓我作,改叫我晚上去上班,晚 上有時候七點有時候八點,我有時候去得很早,他們就問說 來那麼早幹嘛,後來約一個月時間,投資了約八十萬元,都 是現金,交給丙○○後點數,我要求收據,他說沒有,他就 叫我晚上去上班,叫我自己操作,那段期間小琪都不見了。 前後給三次錢。一共是九十八萬元,第一次十萬,第二次是 八十,第三次是八萬。我會再付第三次八萬元,是阿平、阿 國告訴我虧了不能作了,後來我把八萬元投資進去後,他們 又告訴我虧了,並且打電話叫我不用去上班,後來他們人也 不見了,都是電話聯繫見不到人。工作環境現場就是一個玻 璃門進去後有櫃檯,櫃檯有兩個小姐,櫃檯小姐要打電話進 去裡面問之後才讓我進去,白天去的時候就是丙○○在裡面 ,晚上就沒有看到。門進去有櫃檯,再進去又有個門,進去 後裡面有隔間小房間,我每次出了我的辦公室後阿平、阿國 也會跟著出來,問我要幹嘛,我回說看一下,我就推別的房 間的門,他們就跟我講說不要推門,不要打擾到別人,因為 裡面還有立委的太太,有次我要推別的房間的門,阿平就過 來罵我,罵我叫我做自己的事情,還說裡面是老闆的親戚, 會被老闆罵等等之類的話。我錢交給丙○○之後,第一次錢 交給小琪,第二次以後就交給丙○○,全部都是現金交付丙 ○○,丙○○很仔細的在數錢,我後來問他薪水的事情,他 說好,他們會開會,結果一直拖都沒有給我。今天到庭的被 害人(戊○○、己○○、子○、辛○○、乙○○、庚○○、 癸○○、丑○○)我都看過,但阿平、阿國等人都不准我跟 他們講話,有次碰到的己○○,她是越南華僑,我就跟她聊 天,有一次我比較早到,結果可能是櫃檯小姐疏忽就讓我先 進去,結果我有進去原來我的辦公室,看到己○○,結果阿 平就跟著進來,就問己○○說怎麼還沒有走,叫己○○趕快 走,結果己○○就跟阿平哀求想要繼續作。然後我曾經在電



梯裡面有看過戊○○,她也是去上班,我們沒有講到話,阿 平不讓我們講話,他們的理由是叫我不要去問別人的事,各 人做各人的事。我曾經想要回收這些錢。我說我不做了,跟 丙○○講過,我想把錢拿回,丙○○說我的錢都虧了拿不回 來,說要和阿平、阿國開會商量看能夠拿回多少,說可以拿 回一點,我就跟我老公商量,想說就把這一點拿回來,他們 有跟我算出來我還有多少錢,有寫條子,結果都聯絡不到人 ,也找不到丙○○。每次找丙○○,他都說他有重要客戶、 重要的事情,反正每次我要去找丙○○,他都會有電話,他 就以有重要客戶把我打發走。有簽扣案的偉進商業合約書, 裡面的切結書、合約書等,是阿平、小琪、小安、陳麗慧他 們叫我簽的。我們簽合約書的時候根本不知道怎麼回事,他 們就指著地方叫我哪裡要簽名,結果簽完以後他們表示要到 香港公證,公證後才讓我仔細看,我有問,他們都說在香港 。除了三次交款其中兩次有跟丙○○接觸外,另外是阿平、 阿國說我的錢都虧了,我就去找丙○○丙○○說他不曉得 ,他是負責大的事情,他要找會計查查看。我投資沒有賺過 錢,第一個月只給我兩萬元薪水等語(本院同日審判筆錄第 十九至二四頁)。
⒋被害人子○警詢中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底看聯合報徵人 啟事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公司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 路○段八十一號六樓由一位年齡約三十幾歲女子小琪應徵的  當時公司叫我擔任計算匯率差價並抄寫,職位抄寫員。公司  詳細人數我不清楚。負責人為丙○○、員工有陳麗慧、小琪 、小安、阿國、阿平、小米。公司營運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 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我 是約九十三年七月底上班後約一週後,由陳麗慧告訴我公司 有在做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參加,再由小 琪在一旁幫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天拿錢開戶才能分到 紅利,於是我就加入。我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從臺北銀行、郵 局領出現款與手上現金及從國泰人壽保單貸款湊足四十萬元 交給小琪,由小琪轉交負責人丙○○辦理開戶,另於九十三 年八月中旬以國泰人壽保單貸款六十萬元,由小琪帶我至負 責人丙○○辦公室,親手交給負責人丙○○。我從九十三年 七月底工作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公司告訴我因為我操作 方向錯誤以致虧損,所以叫我將薪資(公司說給我的薪資為 二萬三千元)投入投資金,所以我並沒有領過該公司任何一 毛錢;而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公司告訴我全數都賠光了 從未賺過一塊錢。我就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就認賠和公司 辦理解約。我於第二次投資六十萬元後就發現怪怪的,而我



又無法證明該公司犯法,所以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離開公司 就沒有回該公司,而且我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都賠錢… 等語(警卷第三一、三二頁)。於偵查中陳稱:警訊筆錄實 在,不願提出告訴等語(偵卷第十三頁);於本院證稱:我 是在報紙上看到冠華行這家公司的,聯合報,上面寫「抄寫 員」,我就去應徵。是一個叫小琪的女子幫我應徵,還有丙 ○○。應徵時說工作性質就是負責抄寫,馬上工作。工作環 境,進去以後有人帶進去單獨一個辦公室,現場有隔間,很 多間,每一小間約有兩、三個人在裡面工作。小琪、陳麗慧 說我也可以順便投資,就是把錢拿出來,交給丙○○開戶, 然後就做日幣外匯等。小琪有帶著我、小安、陳麗慧、小敏 這幾個一起作,他們都說他們有投資,我也看到本子上有紀 錄。我沒有看見小安等人把錢拿出來。我們都是個別拿錢進 去給丙○○,他們自己說他們自己把錢拿給丙○○。我是現 金交付給丙○○陳麗慧說她有賺到錢,她說作對方向,我 不知道她賺多少錢。都是陳麗慧自己用講的而已。我把錢交 給丙○○之前、之後,陳麗慧都有說她賺到錢。我總共交給 冠華行一百萬元。…我發現錢無法回收時,我有跟阿國說要 辦解約,他要叫我再投資金額,他說沒辦法還。還沒有去找 丙○○要的時候,這件事情在報紙上已經爆發,我當時認賠 辦解約,不想追究。我在應徵時及給錢時有看過丙○○,小 琪告訴我丙○○是老闆。這段期間因為每個隔間都是關著, 我不知道其他人在做什麼,包括丙○○等語(本院同日審判 筆錄二五至三十頁)。
⒌被害人辛○○於警詢中指稱:我是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看中 國時報徵人啟事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公司地址在臺北市中 山區○○○路○段八一號六樓,由丙○○應徵的。當時公司 叫我擔任財務部業務助理。計算公司內美元兌換日幣之匯差 。公司內員工詳細人數我不清楚。負責人為丙○○、員工有 陳麗微、小琪、阿國、阿平、阿美,他們各擔任何職務我就 不清楚了。公司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 ,及做自己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十 一月四日上班後約三天後,由陳麗微告訴我公司有在做投資 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參加,再由阿美在一旁幫 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天拿錢開戶才能分到紅利,於是 我就加入。我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從農民銀行領出現款 十萬元交給阿美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由阿美轉交會 計辦理開戶,於第二天有領出十萬元交給阿美才開始做單。 我從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開始做單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公司告訴我因為我二十萬資金不夠,不讓我做單,還



幫我算我的違約金扣除(百分之三十)後,阿平告訴我剩七 萬多元,阿國告訴我剩十四萬多元,強迫我不讓我上班,而 錢也未退還予我。另於十二月一日丙○○約我到公司談要我 再拿二十萬出來投資,我說我要退出,我問他可以退多少錢 ,他都說不知道要我下星期再來公司談等語(警卷第二一、 二二頁);偵查中證稱:警詢筆錄實在,我要退出他不讓我 退等語(偵卷第十四頁);於本院證稱:我是看中國時報知 道這家公司,上面寫徵助理人員,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是 由丙○○幫我應徵的,他說工作內容就是業務助理,計算美 元兌換日幣的匯差及問價及計算,我就被錄取了,隔天開始 工作,是裡面的助理小姐打我行動電話叫我來上班,我只是 為了要上九點到五點白天的班。開始工作後,工作內容就是 給我一張單子,裡面有數目,就是叫我們打電話向香港的貿 易商問匯差,寫下來。我去工作兩、三天後,都是早上開始 上班,中午休息一小時,下午繼續上班。之所以會在這家公 司投資,因為我對面的陳麗慧,我叫她陳姐,她說我們自己 是公司的內部人員,說我們可以跟著公司走,作交易、買賣 ,我想說跟著公司不會錯,應該比較穩,而且她一直慫恿我 ,裡面有個阿美,阿美跟陳姐面前拿著錢晃來晃去,因為陳 姐有投資,陳姐說她要贖回她投資的一部分錢,她說進行一 段時間後就可以領一部分的錢回來。陳姐說她已經進行了一 個月了,所以三天之後我就領了十萬元,先開戶。我錢拿來 的時候是交給阿美,阿美說要交給會計然後拿給老闆丙○○ ,我還請她要開收據,她說沒有,而且合約書我有向她要, 她說沒有,她說要到香港那邊處理,還說要問會計、老闆。 總共投資二十萬元,我交了十萬元之後阿美就不理我了,我 就問陳姐陳姐說十萬元只能開戶,不能交易,後來又交了 十萬元給阿美,由阿美拿給上面的人,之後我覺得怪怪的, 就想要退出。給付二十萬元後,我有繼續工作、繼續操作, 但我覺得怪怪的,她說二十萬元還是不夠,後來要我湊成四 十萬元,才會有五千元紅利,這都是阿美跟我說的,說這是 他們在香港那邊操作股票的營利所得,我覺得非常奇怪想要 退出,他們不讓我退出,她們還叫阿平跟我談,阿平說如果 我退出只能拿十四萬,隔了兩天又有個阿國出現,說只剩下 七萬元,結果最後碰到丙○○丙○○說他不曉得,他要問 香港交易商,一直跟我拖延時間,並且要我再投資二十萬元 。他叫我下禮拜來,結果當天晚上該地點就被警察查獲了。 丙○○就是老闆,因為櫃台服務人員引進我進去的時候告訴 我丙○○就是老闆。我曾經看他進出一間間房間的走道,還 會進去探視每個房間,中間還有個小琪,陪伴我跟我一起做



交易,讓我信以為真,她會起哄,有時後我跟陳姐交易的時 候,小琪就會插嘴,說現在是高檔我可以進場,阿美也說可 以進場。現場環境是長方形的,隔了好幾個房間,每個房間 有電話及電腦螢幕、三張椅子。當初是要應徵工作。投資外 匯操作就是打電話問價差。我就是跟著公司做,我自己是把 錢交給他們,他們幫我作,我並沒有實際操作。我沒有拿到 薪水,我想說看能不能做滿一個月,結果家人都反對等語( 本院同日審判筆錄三一至三四頁)。
⒍被害人乙○○警詢指稱:我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中國時報 求職版應徵抄寫員。至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六 樓應徵面試。擔任抄寫員計算試算表、問價撥打00000 000000000詢問美元與日幣價位。五分鐘一通。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遭騙,我是應徵該公司員工,九日 開始上班,十六日開始由同事小琪(年籍不詳)告訴我一起 做投資美元對日幣買賣,四十萬臺幣換一萬美金,另贈送五 千美金紅利,每口五百美金,做到四百二十口就可以領錢, 我給了阿美(年籍不詳)四十萬元,我持續在十一月二十二 日給阿美四十萬,十二月一日一百萬、十二月二日四十萬、 十二月三日二百萬、十二月八日八十萬元,都是阿美所經手 親自點交,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任何單據(收據)給我,共計 六筆共五百萬元。我打電話查詢000000000000 00並不是公司電話,是一般手機才知被騙。九十三年十一 月五日前往應徵是由張慧玲面試,八日阿美通知九號上班。 每月二萬五千元,全勤加三千元。上班時段為早九晚五,但 實際上班為二十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三十分。我剛任職滿一 個月薪資還未領。從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投資至十一 月二十九日總共交付阿美八十萬,計三百六十九口,再一次 交易就可以領錢,小琪叫我買新單後卻被套住,無法賣出, 賣了就賠錢,我計算賣出將損失一百萬,阿國叫我拿一百萬 來做對沖的動作,否則將賠錢,錢拿了之後才拿合約書需做 到三千三百口才可拿回結餘。所以我就盡量籌錢做口數。直 到十二月七號陳麗微教我買一筆新單,結果又被套住,阿美 叫我做對沖,我十二月八號又拿八十萬給阿美,當天晚上我 先生發現我一直拿錢,便不准許去公司。十二月九日小琪、 陳麗微說他們都賣掉套單,阿美說十號去上班領薪水、身分 證、印章。當天晚上我先生和我姐一起去公司,阿平見外人 進入立即關上大門。我便立即報警。我不認識丙○○等語( 警卷第十九、二十頁);偵查中證稱:被害經過如警詢所述 。在公司任職期間與丙○○只有點頭,我知道他是老闆,阿 美說我的錢有轉給老闆。丙○○是老闆這件事是阿美告訴我



的等語(偵卷第十二頁);於本院證稱:在報紙上看到這家 公司,我要找工作。報紙上寫應徵抄寫員。我有去應徵,進 去是陳慧玲幫我應徵的,有寫履歷表,後來是跟我說等通知 ,隔了約一、兩天就通知我去上班。開始工作是在算美元兌 現日幣的試算表。之所以會在這家公司投資金錢,是因為試 算表裡面顯示都有賺錢,然後旁邊我的同事小琪、陳麗慧他 們都有賺錢。小琪、陳麗慧他們自己講說他們有賺,要領錢 ,我還看到裡面的阿美先拿十萬元給陳麗慧。裡面那兩位有 賺錢的說我們來做這個投資很好,就慫恿我,我就投資了。 第一次給四十萬元,是現金,拿給阿美。給付之後有開始賺 錢,試算表裡面顯示都有賺錢。我有想要回收。當我要回收 的時候,他們反而告訴我要做滿四百二十口,說如果要回收 的話會賠,這是小美、陳麗慧、小琪、阿國、阿平講的,他 說是公司規定的,當時有寫合約,我快作到的時候,他們又 會叫我買新單,他們自己的電腦美元兌換日幣又突然跳很高 ,說我賣的話會賠,要我再增加口數,就是資金增加。現場 環境隔成很多小辦公室。我沒有去看過其他辦公室。我總共 投資五百萬元,都是拿現金,都是交給阿美,阿美再交給公 司。為陳麗慧他們告訴我丙○○是老闆,而且丙○○也有到 我辦公室巡察好幾次,進來跟我點個頭,看看我們做交易。 我後來覺得不太對勁,去找他的時候,他剛好在應徵人,我 直接就去找他,我跟我朋友、我先生去跟他要錢,我說願意 賠百分之二十,他說要跟交易商談談,我先生說先把二、三 天前我拿八十萬元及身分證還我等語(本院同日審判筆錄第 三五至三九頁)。
⒎被害人庚○○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中旬看報紙內廣 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一號 六樓由一位陳小姐負責應徵的。公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不 知道是甚麼職位。我專責處理計算公司進出買賣美元對日幣 匯率的買賣的統計表。我未與別人交談所以並不了解公司成 員。公司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 自己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七月底, 是一個綽號陳姐之女子問說是否要賺錢,並且告訴我說她所 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資本已全數拿回,現在在做的 都是賺來的,並問我是否要參加,我考慮二天後就加入。我 於九十三年七月底先拿十萬元開戶,在九十三年八月初又給 了七十萬,約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幾日又補了四十萬元,共 一百二十萬,但於我離職時有拿回結餘約二十萬元。全都由 自稱小琪之女子收取。第一次有開一張十萬元的收據,之後 就都沒開收據。我未賺到任何現金或紅利。我不認為我被騙



,是警方通知我到派出所才知道冠華商行涉嫌詐騙。我與丙 ○○、陳小姐、小琪沒有仇恨。因為這是出於我自願投資的 ,公司也告訴我風險很高,所以我的損失我自己承擔,並不 願意對公司提出告訴等語(警卷第二七、二八頁);偵查中 證稱:警訊實在,我不願意提出告訴等語(偵卷第十三頁) ;於本院證稱:是看報紙知道冠華行這家公司,報紙上寫應 徵助理方面。是一位陳小姐面試的,她叫我等候通知,結果 當天下午就叫我隔天早上可否上班,一直跟我說這工作很輕 鬆,有可以拿兩萬元,我隔天就去上班了。上班的業務內容 我有問過,她說沒有關係,說只是記帳務事情,有人會引導 ,作一些進出口鋼鐵、塑膠等,而且沒有一定的產品量、品 名、物類。之所以會投資,是因剛開始上班的時候,我只是 想說白天工作貼補家用,晚上補習,但因為小琪跟我說這樣 工作叫我投資,那時候已經工作三、四天了,那時候就是小 安教我記兩、三天的美金、日幣匯率,然後小琪、小安說服 我說投資進去會很好賺,就是自己操作,剛開始我不願意, 但後來有個陳姐(胖胖的、眼睛怪怪的、很不起眼)在我面 前說她賺很多,而且小琪也在我面前拿錢給陳姐,就在我、 小安面前,所以小琪才叫我去籌錢,然後陳姐再保證說她拿 房子、保險去抵押,都賺回來了。就在八月初七月底的時候 交十萬元給小琪,開戶開了六六二三帳號,我本來是想作四 十萬元而已,可是小琪、小安、陳姐一直說服我,說兩萬美 金(新臺幣八十萬元)有紅利,所以我就湊足八十萬元,所 以第一次是給小琪十萬元,其餘是交給阿國及小琪,都是現 金。八月六日左右跟小安進場做錯,那天是安排我跟小安, 我們會一起進單,但時段都不一定,以前我都是聽小琪的, 小琪叫我進我才會進場,那天我是聽小安的,小安叫我進就 做錯了,就一直賠了,直到九月中旬阿國跟我說要一筆資金 才可以解決,所以我一直籌錢,等到九月二十三日我跟朋友 借了一百十六萬元,由阿國陪同我在台北銀行長安東的分行 ,一起陪我回公司將現金交給丙○○。十一月份阿國告知車 禍,變成由阿平接手,因為一直都賠,我也想要領薪水,他 們說不能領,我的薪水賠進去,在十一月份阿平告訴我先斷 頭,先結清六六二三帳戶,再開另一個戶頭六一一0,阿平 跟我說不要讓他們知道,等到賺了之後再轉入六六二三,那 時候我結清是有二六七八‧五的美金,阿平說等六一一0的 戶頭結清之後再一起領回。現場的環境就一般的辦公室,有 隔間,都是木頭隔間,蠻多辦公室,都以英文字母代替。這 段時間阿國、阿平都有跟我聯絡,九十三年十二月阿國有跟 我聯絡過,說等他身體好了會幫我,阿平是在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左右有跟我聯絡過,而且這段時間我都一直問香 港(電話:00000000000000)那邊六一一0 的帳號金額是否還在,結果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問的時候, 對方表示說還在,等到偵查庭過後再打就已經是空號了。丙 ○○是董事長,是阿國說的。在九十三年八、九月份的時候 丙○○有巡房過,第二次拿一百十六萬的時候就是親自交給 丙○○。在我交給他們一百十六萬之後有聽說過小安有賺過 ,小安自己講的,因為小安跟我的情形跟我一樣,他也說他 去籌錢,可是我沒看過小安交錢給冠華行,是小安自己用電 話跟我說的。把錢交出去之後,都是阿國或阿平叫我下單, 我就打電話到香港下單,我就直接用辦公室的電話打過去, 因為他們已經設定代號,我告訴對方代號下單。我也用自己 的手機打過剛才提到的電話去下單等語(本院同日審判筆錄 第四十至四三頁)。
⒏被害人癸○○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底至冠華行應徵 ,應徵抄寫工作人員,薪水當時告訴我日班二萬五千元,但 是我上晚上大概一萬多元,我到離開公司都沒有收到薪水。  公司員工大約十多人,都是手抄員。我大約投資了二百萬左 右,都是向親朋好友借的,我都是現金交易,大部分交給老 闆或是小琪等語(偵卷第三七至三九頁);於本院證稱:是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