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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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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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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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茂德傢俱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6年4月30日 │188,948元 │VB三二0九八五│ │
│ │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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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汝惠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96年4月25日 │13,525元 │LCA四0二六九│ │
│ │ │行 │ │ │七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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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劉慶潭 │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96年4月15日 │45,425元 │TUA五0五二五│ │
│ │ │行 │ │ │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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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朱智賢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6年5月5日 │12,500元 │HT五四八五五八│ │
│ │ │社精進分社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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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劉金亮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96年5月10日 │13,000元 │XA六九二七一九│ │
│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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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陳益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96年3月31日 │7,700元 │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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