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晨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 年9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 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 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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