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42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94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38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4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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