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群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
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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