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82號
TCDV,96,補,1082,200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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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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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