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2434號
TPSM,106,台上,2434,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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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
上 訴 人 王國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413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00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王國河有原判決附表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2 罪罪刑(均處有期徒刑),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所憑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又查:
刑之量定及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斟酌決定之事項,若其量刑無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無違公平正義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審酌其得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有違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云云,並非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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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