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6年度,836號
TCDV,96,婚,836,200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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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8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PHAM.THI.THUY)間請求離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被告如尚未離境,請陳報其在臺灣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
  如已離境,請陳報其在越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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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