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8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PHAM.THI.THUY)間請求離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被告如尚未離境,請陳報其在臺灣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
如已離境,請陳報其在越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