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550號
債 權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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