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901號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義典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因聲請人狀載之利息起算日
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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