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0103號
TCDV,96,促,60103,200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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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10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笙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創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沈舉榮、甲○○是否列為本件之債務人,並陳報其住
     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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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