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8251號
TCDV,96,促,58251,200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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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
債 權 人 飛特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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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特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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