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500號
TCDV,95,重訴,500,2007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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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甲 ○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6年8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6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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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施工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