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董怡君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95年度醫字第9號裁定附表:
一、本件參酌本院95年10月31日爭點整理及原告96年4月17日準 備二狀、被告96年5月10日答辯㈢狀及96年5月18日答辯㈣狀 等內容,本件兩造之爭執要點似為:
㈠被告於92年10月30日收受黃錦隆住於佑仁診所附設安養中 心後,其對黃錦隆之照護義務為何?
㈡被告何時知悉黃錦隆患有糖尿病 (92年10月30日入住當 天抑或92年11月3日)?被告知悉黃錦隆患有糖尿病後,對 於黃錦隆之處置有無疏失?如有疏失,則該疏失與黃錦隆 死亡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死亡原因與所罹患糖尿病間是 否相關)?
㈢訴外人梁朝棟事後是否因黃錦隆死亡而與原告達成和解, 並已賠償原告1800萬元?被告援引民法第274條規定作為 拒絕賠償之理由是否可採 (兩造如認為需傳喚梁朝棟出庭 作證,請於書狀內載明)?
二、兩造於一週內就上述爭點有無遺漏或贅列表示意見,並提出 完整之理由書狀,其引用已提出之證據者,請註明出處 (例 如原證一、被證二…等)即可;如尚有證據資料調查請按爭 點順序完整列出。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他造。
三、本院尚無完整之刑事卷證資料,兩造如有引用刑事而決認定 之理由者,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依據原告96年6月5日準備三狀所檢附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 縱認為梁朝棟等人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詐欺保險屬 實,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將相關保險金匯入第三
人即本件原告乙○○帳戶內後,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再請求乙○○返還該1640萬元有無理由?亦請兩造詳細表述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