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96年度,2號
TCDM,96,附民緝,2,200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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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甲○○
          弄七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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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