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續一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顏明郁(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96年7月26日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3月間某日起 至93年6月15日(即乙○○為警查獲時),在乙○○位於彰 化縣埤頭鄉○○○路145巷36號之住處,連續販賣4次海洛因 及3次甲基安非他命予乙○○;嗣經警於循線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甲○○係與顏明郁共同連續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 第1項亦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之資料;又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 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 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形成有罪之
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40年台上字第 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482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參照)。
三、關於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明文規 定。證人閰毅存、丙○○、卓湘婷、乙○○及黃進光等人 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查無任何法律 規定有得為證據之例外事由,又經原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 設辯護人陳秋靜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無證據能力(見本院 96 年6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依上開說明,應認為無 證據能力,不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顏明郁、乙○○、黃進光、閰毅存、丙 ○○及莊順法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雖係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均 於檢察官訊問前踐行具結程序,且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 係證人等出於自由意識而就親身經歷或聽聞、見聞之事實 為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認均具有證據能 力。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其男友顏明郁連續犯有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無非以:「㈠證人閻毅存於93年6月15日警詢時證稱:伊 自93年3月起,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埔尾營區前 進行交易,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6次海洛因及安非 他命等語。嗣於93年10月28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毒品係向綽 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海洛因4、5次,伊被抓到之時,警 察有拿照片給伊看,伊知道是他,伊都是跟他買海洛因,安 非他命伊沒買等語。證人丙○○於93年6月15日警詢時證稱 :伊自93年5月中旬起,在伊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街20 號及彰化縣田中鎮○○路消防隊前,向綽號「老弟」之顏明 郁購買2次海洛因及5次安非他命,每次購買半錢,價格3000 元,伊係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顏明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在電話中向顏明郁表示要購買「查埔的」半錢等 語。嗣於93年10月28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毒品係向綽號「老 弟」之人購買,第1次係於93年5月底,向綽號「老弟」之人 購買安非他命,海洛因第1次購買約於93年5月底等語。證人 卓湘婷於警詢時證稱:伊自93年4月中旬開始向綽號「老弟
」之顏明郁購買毒品海洛因,起初都是被告顏明郁打電話給 伊朋友黃進光,並問伊要不要購買毒品海洛因,伊就會接過 電話跟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後來顏明郁於93年5月 底留一支0000000000電話給伊,告訴伊如果需要購買海洛因 ,就打這支電話聯絡,伊共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4 、5次毒品海洛因,交易地點都是顏明郁指定,有在彰化縣 北斗鎮○○路第一國宅旁或斗中路旁大海星餐廳停車場內等 語。證人黃進光於93年6月28日警詢時證稱:伊所施用之安 非他命係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以每包1000元所購得,伊 係以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顏明郁聯絡等語。嗣於96年 4 月25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於93年5、6月向綽號「老弟」之 顏明郁拿過1、2次海洛因,因卓湘婷於93年5、6月有向顏明 郁購買1、2次之海洛因,叫伊去幫她拿,顏明郁都是在彰化 縣北斗鎮○○路附近交付毒品,伊10幾歲時就認識甲○○、 顏明郁,他們都是彰化縣北斗鎮人等語。復有000000 0000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證。足徵顏明郁應有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㈡又 證人乙○○於93年6月15日警詢時證稱:伊自93年4月底起, 向綽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海洛因,顏明郁係將海洛因送 至伊住處交給伊,伊於93年6月初,向甲○○購買安非他命3 次,甲○○係以電話與伊聯絡,甲○○之聯絡電話為000000 0000、0000000000號,甲○○係將安非他命送至伊住處等語 。復於94年10月11日於偵訊時結證稱:在警察局之筆錄係依 伊意思記載,伊並無意見,警員當初並未對伊刑求、恐嚇等 語。嗣於96年4月25日偵訊時結證稱:伊自93年3月開始向綽 號「老弟」之顏明郁購買4次海洛因及1、2次安非他命,伊 每次買海洛因最多9000元、最少6000元,每次買安非他命1 、2千元,綽號「老弟」之顏明郁有送1次海洛因到伊彰化縣 埤頭鄉○○○路145巷36號住處給伊,其他幾次之海洛因及 安非他命都是顏明郁叫甲○○送到伊住處交給伊,伊係打電 話給顏明郁,甲○○負責送安非他命給伊,伊與甲○○從國 中就認識,伊認識甲○○很久了,甲○○也認識伊,當時顏 明郁與甲○○係男女朋友關係,伊係以伊電話0000000000、 0 000000000號打顏明郁之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之事,伊忘記 顏明郁之電話,伊係透過朋友「阿嘉」介紹跟顏明郁購買海 洛因及安非他命,「阿嘉」當時是甲○○之乾弟等語。證人 即彰化縣警察局埤頭分駐所警員莊順法於偵訊時結證稱:乙 ○○之筆錄係伊所製作,伊係根據乙○○之陳述記載寫在筆 錄中等語。㈢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開始係被告甲○○ 之母親在使用,後來被告甲○○亦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係被告甲○○之兄及被告甲○○所使用,而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則係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於94年 6月20日偵訊時供承在卷。又93年4月19日22時26分00000000 0 0手機門號(A:顏明郁)與0000000000手機門號(B:乙 ○○)之對話:「B:喂,你那一位要找我王醫師。A:世民 ,我老弟,阿嘉的朋友。B:我瞭解,你那個一樣嗎。A:那 好,你要嗎。B:價錢一樣。A:要嗎,要就趕快處一下,我 等一下要走了。B:十分鐘後給你消息。A:好啊,你十分鐘 後給我消息,那個查埔(安非他命)你有地方拿嗎?B:不 要,不要再問了。A:沒啊,自己要用的,拿一錢自己用就 好了。B:每一次拿都要五兩,我那有辦法。A:那真的是新 的,五兩真的有人要賣。B:那我沒辦法,那你粗的(安非 他命)要多少。A:粗的(安非他命)拿一錢,自己用就好 了,不然要多少。B:好啊,粗的(安非他命),我幫你處 理啦。A:那你查某(海洛因)看要不要處理,不然等一下 我要出去外地。B:你等我電話」。旋於同日22時30分0000 00 0000手機門號(A:顏明郁)與0000000000手機門號(B :甲○○)之對話:「A:喂,你那有查埔(安非他命)嗎 。B:都吸完了,怎樣嗎。A:有人要拿啊,一半(半錢)三 千,你要做嗎。B:好啊,誰要拿(買)。A:彰化的那一個 ,如果好的話,我打電話叫他來。B:好啊,叫他下來。A :你有嗎。B:有啦。A:那我打給他,叫他下來」。嗣於同 日23時16分00000 00000手機門號(A:顏明郁)與00000000 00手機門號(B:甲○○)之對話:「A:喂,妳聽得到嗎。 B:妳聽得到嗎。A:那麼小聲,我聽不到,那個(買主)到 了,他到了又打來了(另一支電話聲…喂到了,我知道)妳 在哪裡啦。B:在北斗,在你阿兄(哥哥)這裡。A:好啦, 我馬上到」,亦即綜上3次接續歷程之對話,可顯示從乙○ ○向顏明郁表示購買毒品,繼而顏明郁向被告甲○○表示提 供毒品販賣之合意,緊接著顏明郁、被告甲○○,與買主碰 面之情形。況乙○○於93年6月15日確因吸食毒品而為警查 獲,並有扣得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亦業經乙○○供承 明確在卷。㈣又被告甲○○於94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26日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毛重共87.9公克)及5包 (毛重共62.8公克),擬伺機販賣牟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1743號判決確定,足徵被告甲○○販 賣毒品之供應來源無虞。㈤綜上,足徵被告甲○○有與顏明 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乙○○之行為」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與顏明郁共同連續販賣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是顏明郁販賣毒品給乙○○, 並不是伊,伊曾經接獲顏明郁的電話,顏明郁說他人在乙○ ○他家,有人要跟乙○○拿毒品,乙○○就跟顏明郁買毒品 再賣給別人,至於他們買賣的毒品是海洛因還是安非他命伊 不清楚,伊有當場看到顏明郁拿毒品給乙○○,沒有看到乙 ○○拿錢給顏明郁,毒品是用夾鏈袋包裝著,伊沒有注意到 底是安非他命還是海洛因,伊去乙○○家,身上本來就有帶 安非他命,乙○○曾經跟伊要過安非他命,伊不好意思,所 以有和乙○○一起施用,而乙○○也有拿過安非他命和伊一 起施用,都是在乙○○住處施用的,但伊並沒有賣過毒品給 乙○○,都是乙○○請伊或伊請乙○○,伊也沒有幫顏明郁 拿過毒品給乙○○,顏明郁是伊男友,伊不了解顏明郁是否 在買賣毒品,伊只是曾經聽顏明郁說過他跟乙○○的交往, 且顏明郁曾經跟伊借過電話打電話給乙○○,乙○○也曾經 回撥那支電話要找顏明郁,伊去過乙○○他家約有3、4次, 伊本身只有施用安非他命,並沒有施用海洛因,94年4月26 日及5月26日因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該安非他命是伊 用現金卡去借錢買的等語。經查:
(一)檢察官雖以證人閰毅存、丙○○、卓湘婷及黃進光等人於 警詢、偵訊中之證詞,認案外人顏明郁應有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顏明郁有 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丙○○、5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丙○○及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予證人卓湘婷之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96年7月26日認定有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足 參;惟證人閰毅存、丙○○、卓湘婷及黃進光等人於警詢 及偵訊中之證詞,均未曾證述被告甲○○有與顏明郁共同 販賣毒品予渠等,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決 書中就顏明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丙○○、卓湘婷 2人之犯行,亦未認定被告甲○○就該些犯行亦為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是縱顏明郁確有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予證人丙○○、卓湘婷,甚或證人閰毅存、黃進光 ,亦乏證據證明被告甲○○有與顏明郁就該些販賣毒品犯 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證人乙○○於96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雖到庭結證稱:伊 都是打電話給顏明郁,向顏明郁購買毒品,並無向甲○○ 購買毒品,顏明郁會將毒品送到伊家,顏明郁會搭載甲○ ○一同到伊家,顏明郁將毒品拿給伊,伊將錢拿給顏明郁 之後,他們就開車離開,伊都是直接和顏明郁談,甲○○ 坐在副駕駛座上,會和伊打招呼;伊向顏明郁買過4次海
洛因,大概有1、2次在伊家由甲○○親自交付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另外曾有1次伊先把錢交給顏明郁, 顏明郁說身上沒有海洛因毒品,隔了1、2天才叫甲○○送 到伊住處給伊;伊都是打電話給顏明郁,然後在伊家門口 等待,伊並未與甲○○電話聯絡,伊不知道電話的使用者 是誰,但是打電話過去都是顏明郁接的,聯絡完後,伊都 是在家等待等語,惟嗣後又結證稱:伊確實有在警詢中說 過伊有向甲○○購買過毒品安非他命3次,伊那時候是打 電話給顏明郁,伊本來是要叫顏明郁送伊一些安非他命, 但顏明郁說安非他命很貴,不行,還是要用買的,所以伊 就要跟顏明郁買,顏明郁就叫甲○○把安非他命送過來, 錢就直接交給甲○○拿回去,這樣的情形有3次,1次1千 元或5百元,交易地點都是拿到伊家給伊,伊印象中大概 有3次是甲○○拿安非他命給伊,但伊沒有每次拿錢給甲 ○○,因為伊也曾經向顏明郁討過安非他命,顏明郁就叫 甲○○拿安非他命來給伊,這樣送伊安非他命的情況有1 次,拿錢回去的有2次,1次是1千元,另外1次是5百元等 語;然證人乙○○於93年6月15日警詢中證述:「我海洛 因是向綽號老弟之男子(經指認為顏明郁)以新台幣9千 元購得1包。都是綽號老弟事先以電話與我聯絡後將海洛 因送到我住處給我的。安非他命是向綽號家真之女子(經 指認為甲○○)以新台幣2千元購得1包。都是綽號家真事 先以電話與我聯絡後送到我住處給我。」、「(問:你於 何時開始向甲○○購買安非他命至今?共幾次?均在何處 進行交易?)於93年6月初開始向甲○○購買安非他命至 今。共向其購買3次。都是甲○○主動以電話與我聯絡後 再將安非他命送至我住處。(問:你最後一次向甲○○購 買安非他命是於何時?在何地進行交易?甲○○乘何交通 工具?車牌號碼為何?)於93年6月14日14時向甲○○購 買最後1次。是甲○○主動與我聯絡後將安非他命送至我 住處給我的。甲○○開1部喜美轎車深色,車號我不知道 。」等語,其後於93年10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訊問時則具結後證稱:「(問:是否有向甲○○買 過毒品?)沒有,男人跟女人買東西很奇怪。很少人會跟 女孩子買東西,很丟臉。」等語,於94年10月11日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稱:「(問:怎麼 會在警詢筆錄曾向甲○○買過毒品?)我只說跟老弟買的 ,我希望能夠錄音筆出來聽聽看,經過那麼久,我也忘記 了,我只記得我有說過跟老弟買過毒品,甲○○的部分我 不曉得。(問:你和老弟買毒品時,他如何過來的?)他
開車過來,旁邊的人拿給我的,旁邊那個人是男的,我沒 有看過甲○○一起過來,旁邊那個人綽號叫大頭。」等語 ;嗣後於96年4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訊時具結後則改證稱:「(問:你與綽號「老弟」男子購 買多少錢的安非他命或海洛因?)我每次買海洛因最多90 00元、最少6000元,每次買安非他命1、2千元。(問:綽 號「老弟」的男子都在何地將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交給你? )綽號「老弟」的男子有送1次海洛因到彰化縣埤頭鄉○ ○○路145巷36號我家給我。其他幾次的海洛因及安非他 命都是「老弟」叫甲○○送到我上述住處。我是打電話給 「老弟」說我要買毒品,甲○○負責送毒品給我,甲○○ 有在我上述住處交付我海洛因、安非他命。」等語;是證 人乙○○自警詢起至本院審理時止,其就曾於93年間向顏 明郁購買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毒品乙情,除所證述之購買次 數、金額,前後有所出入外,其就「確有向顏明郁購買海 洛因及安非他命毒品」之證述則前後均屬一致,惟究有無 向被告甲○○購買安非他命乙情,則先後有兩歧之證述, 警詢中先是肯定有向被告甲○○購買過3次安非他命,然 於偵查中則改證稱並未向被告甲○○購買過毒品,嗣後之 偵查中又改證稱被告甲○○是代顏明郁送毒品給伊云云, 證人乙○○前後不一之證詞實難遽為不利被告甲○○之認 定。
(三)顏明郁有於93年4月19日22時26分1秒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撥打證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00號,彼此為如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業據本 院於96年9月13日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內容勘驗屬實( 檔案名稱後3碼為656),且據證人乙○○當庭承認該錄音 光碟中一方之男聲為其聲音無誤,又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雖有雙方謀議買賣海洛因(俗稱「查某」《台語發音》) 、安非他命(俗稱「查埔」《台語發音》)毒品之術語出 現,惟經本院以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詢問證人乙○○後, 證人乙○○證稱:顏明郁是叫伊幫他問有無安非他命,顏 明郁要買安非他命,但伊並沒有幫顏明郁去問,而顏明郁 電話中說:「你『查某』看要不要處理,我等一下要去外 圍。」,他的意思是問伊要不要海洛因,伊叫顏明郁等10 分鐘是表示伊想要向顏明郁購買海洛因,但是伊還沒有確 定,因為伊還要向太太拿錢,而那次伊後來確有向顏明郁 買到海洛因,伊是開車去彰化縣埤頭鄉竹塘村台19線的田 邊附近,伊與顏明郁約在那裡等,顏明郁拿1包海洛因給 伊,伊最少拿3千元給顏明郁,此次被告甲○○並沒有與
顏明郁一同前往等語,是證人乙○○就該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之解釋,核與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客觀上所顯現之字意 相符,堪信證人乙○○就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為之詮釋 ,應屬真實;是顏明郁於該通電話中顯係欲透過證人乙○ ○詢問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而附帶向證人乙○○兜售海洛 因毒品,2人間互相調用毒品乙節堪可認定。嗣後於同日 22時30秒,顏明郁有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撥打被 告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彼此為如 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亦據本院於96年9月13 日播放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內容勘驗屬實(檔案名稱後3碼 為336),且據被告甲○○當庭承認該錄音光碟中一方之 女聲為其聲音無誤,依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檢察官雖將 之解讀為:乙○○向顏明郁表示欲購買毒品,顏明郁繼而 向被告甲○○表示提供毒品販賣之合意。惟查,經本院以 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詢問被告甲○○後,被告甲○○辯稱 :伊與顏明郁在該通電話之通話內容是伊那時候已經沒有 毒品可以施用了,顏明郁說他有朋友要拿毒品,問伊是否 要跟他一起拿,因為一起拿1錢的話,藥頭會算比較便宜 ,而伊詢問是何人要拿,是因為當時伊與顏明郁在交往期 間,伊想要知道對方是男或是女,至於顏明郁說的彰化那 個人,伊並不知道是何人,且該人最後也沒有來找伊云云 ,其辯詞雖明顯為自己卸責,而不足令人採信,惟審究渠 2人此通電話之通話內容即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顏明郁係詢問被告甲○○是否仍有「查埔」即安非 他命,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顏明郁係欲 透過證人乙○○詢問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且附帶向證人乙 ○○兜售海洛因毒品,足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該2則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其通話時間雖分別係同日22時26分及22 時30分之緊接情況下,惟通話內容則實無相干,因顏明郁 本身既乏安非他命施用而先行向證人乙○○詢問有無購買 安非他命之管道,其後顏明郁再向被告甲○○詢問有無安 非他命可供販賣,自無可能係與被告甲○○為提供安非他 命毒品販賣予乙○○之合意,蓋倘顏明郁自被告甲○○處 即可取得安非他命販賣予他人或證人乙○○,則顏明郁即 無可能撥打電話予證人乙○○,請其代為詢問購買1錢之 安非他命供自己施用,是依上開2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亦難據以認定被告甲○○有參與顏明郁販賣安非他命予證 人乙○○之犯行。
(四)被告甲○○雖於94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26日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毛重共87.9公克)及5包(毛重共
62.8公克),擬伺機販賣牟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5年度上訴字1743號判決有罪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乙 份在卷足參,惟該判決所認定之犯行,係被告甲○○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本件被告甲○○ 是否與顏明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並無干係,檢察官引用該判決事 實認定被告甲○○販賣毒品之供應來源無虞,而佐證本件 之起訴事實,此部分證據實與本件犯罪之待證事實缺乏直 接或間接之關聯性。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甲○ ○有何與顏明郁共同連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乙○ ○之行為,依前揭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何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之犯罪 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六、公訴蒞庭檢察官雖於96年9月13日本院審理時起稱:「被告 與另案被告顏明郁2人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丙○○ 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請鈞院審酌,聲請予以擴張犯罪事實如 下:93年4月間起,在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街20號附近 及田中鎮○○路消防隊前販賣2次海洛因及5次甲基安非他命 給丙○○」等語而為犯罪事實之擴張,惟犯罪事實之擴張需 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始得併予審理 ;本件被告甲○○被訴與另案被告顏明郁共同連續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予證人乙○○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 已如前述,是公訴蒞庭檢察官上開擴張犯罪事實部分即與本 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在起訴效力範圍內,此部分犯罪 事實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附表一:
時間:93年4月19日 22:26:01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B(乙○○):喂,喂,你哪一位?
A(顏明郁):你誰?
B(乙○○):你哪一位要找我「王醫師」(台語音近)? A(顏明郁):世民,我「老弟」(台語音近) B(乙○○):哎,你誰?
A(顏明郁):「老弟」。
B(乙○○):吭?
A(顏明郁):「老弟」啊,阿家他朋友。
B(乙○○):阿家他朋友?
A(顏明郁):阿家他阿兄啊!今天那一位啊。 B(乙○○):了解,失禮,那你們那個空間(音近)? A(顏明郁):傳(音近)。
B(乙○○):空間(音近)一樣。
A(顏明郁):那你要嗎?
B(乙○○):價錢?
A(顏明郁):吭?
B(乙○○):價錢一樣。
A(顏明郁):嗯。
B(乙○○):好。
A(顏明郁):要嗎,要就趕快處理一下,我等一下要走了。 B(乙○○):十分鐘給你消息,好不好?
A(顏明郁):好啊,你十分鐘給我消息。那你那個? B(乙○○):怎麼樣?
A(顏明郁):「查埔」你有地方拿?
B(乙○○):不要,不要再問了啦。
A(顏明郁):不是,自己要「吃」(台語意思)的了,準備一 錢自己「吃」就好了。
B(乙○○):那個問下去都是五兩,我怎麼有辦法? A(顏明郁):那個真的是真啦,那真的五兩有人要賣啊。 B(乙○○):好啦,那個我真的沒有辦法。
A(顏明郁):吭?喂!
B(乙○○):喂,那你粗的要多少?
A(顏明郁):粗的,一錢自己「吃」就好了,哪需要多少! B (乙○○):好啦,好啦,粗的我幫你處理。 A(顏明郁):你「查某」看要不要處理,我等一下要去外圍。 B(乙○○):你等我十分鐘。
A(顏明郁):好啊,好啊。
附表二:
時間:93年4月19日 22:30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顏明郁):好啦,好啦,你那邊有「查埔」的嗎? B(甲○○):吸完了。
A(顏明郁):你都沒有了?
B(甲○○):吸完了。
A(顏明郁):好啊。好啊。
B(甲○○):怎麼了?
A(顏明郁):人家要啦。
B(甲○○):誰要?
A(顏明郁):一半三千啦,要不要?你要不要做? B(甲○○):好啊,誰要?
A(顏明郁):彰化那個啊?
B(甲○○):在哪裡啊?
A(顏明郁):如果好,我打電話叫他下來。
B(甲○○):叫他下來啊。
A(顏明郁):你有喔?
B(甲○○):有啦。
A(顏明郁):好啦,好啦,我打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