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 律師
陳香羽 律師
孫寶成 專利師
被 告 太星電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永守時
被 告 陳美雲即易而益電業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范綺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
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太星電業有限公司、永守時及陳美雲即易而益電業社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其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陳美雲即易而益電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 肆佰參拾壹元暨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太星電業有限公司、永守時及陳美雲即易而益電業社不 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進口型號WFSDC210之DC直流變頻換氣扇及其他侵害 系爭專利之產品。
四、被告陳美雲即易而益電業社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 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型號DC-210節能 變頻通風扇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太星電業有限公司、永守時及陳美雲即易而 益電業社等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分二,被告陳美雲即易而益電 業社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太星 電業有限公司、永守時及陳美雲即易而益電業社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太星電業有限公司、永守時及陳美雲即易 而益電業社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零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被告陳美雲即 易而益電業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美雲即易而益 電業社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係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 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 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太星電業有限公司(下稱 太星公司)及易而益電業社即陳美雲(下稱易而益電業社) 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6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一第4 頁)。嗣於民國(下同)105 年3 月22日具狀變 更為被告太星公司、永守時及易而益電業社等應連帶給付原 告166 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78頁反面)。復於10 6 年6 月19日具狀擴張為:被告太星公司、永守時及易而益 電業社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 19 0頁正、反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上開變更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係中華民國第I393846 號發明專利「通風裝置VENTILAT OR」(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緣被告太星公司委託被 告易而益電業社製造並由被告太星公司銷售之型號WFSDC210 之「DC直流變頻換氣扇」產品(下稱系爭產品1 ,原證7 號
)及被告易而益電業社製造、銷售之「DC-210節能變頻通風 扇」第一代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 ,原證8 號)與第二代產 品(下稱系爭產品3 ,原證9 號)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 1 、6 、22、29、36、40,原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 條 ,以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請求被告等連帶就系爭產品1 ,及被告易 而益電業社單獨就系爭產品2 、3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請求排除侵害。
二、被告等為通風扇及換氣扇之製造商或銷售商,其應係相關發 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且系爭 專利既已核准並公開,則渠等對於系爭專利之存在及其產銷 系爭產品1至3侵害系爭專利,應無不知之理。被告等於製造 、銷售之際未加以查證,已有侵權之主觀上過失。又原告自 103 年11月起即陸續告知被告太星公司及被告易而益電業社 ,其產製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情事,並於104 年9 月 間分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太星公司(原證14號)及被告易 而益電業社(原證15號),惟被告等明知有系爭專利之存在 ,仍繼續其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甚且,被告等至少自本件 起訴(即105 年2 月19日)後亦持續販賣系爭產品1 至3 ( 參被告106 年1 月4 日民事答辯㈤狀附件二至四,可知104 年9 月寄發存證信函後或105 年2 月19日起訴後仍持續為侵 權行為),其侵權行為明顯屬於故意,依專利法第97條第2 項,請求酌定不超過損害賠償額三倍之賠償。
三、並聲明:1.被告太星公司、永守時及易而益電業社等應連帶 給付原告5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易而益電業社應給付原 告166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被告太星公司及易而益電業社等不 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進口型號WFSDC210之DC直流變頻換氣扇及其他侵害 系爭專利之產品。4.被告易而益電業社不得直接或間接、自 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型號 DC-210節能變頻通風扇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5.訴訟 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6.就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聲明,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則以: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22、29、36、40不具進步性: ㈠被證1 、3 、8 之組合,被證1、4、8 之組合,被證2 、3 、8 之組合,及被證2 、4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被證1 、3 、5 、8 之組合,被證1 、4 、5 、8 之組合, 被證2 、3 、5 、8 之組合,及被證2 、4 、5 、8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㈢被證1 、4 、8 之組合,被證1 、4 、5 、8 之組合,被證 2 、3 、5 、8 之組合,及被證2 、4 、5 、8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㈣被證1 、4 、5 、8 之組合,被證2 、4 、5 、8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㈤被證1 、3 、6 、8 之組合,被證1 、4 、6 、8 之組合, 被證2 、3 、6 、8 之組合,及被證2 、4 、6 、8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36、40不具進步性。二、被告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即另行計畫第二次之產品變更, 系爭產品1 於105 年12月15日後、系爭產品2 及3 於105 年 11月23日後,被告等已全面將其停售、下架,並置換為未侵 害系爭專利之他通風扇產品。原告僅以被告等型號相同之他 通風扇產品網頁資料,而未實際購得該產品檢視其是否仍落 入系爭專利,無從證明被告等確實仍有侵害其專利權之情事 ,即主張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應計至106 年4 月21日,實未 盡舉證之責,自不足採。
三、100 年12月21日修正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將原92年 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後段總銷售額說之規定刪除,並 於立法理由內解釋如採總銷售額說,無疑係將系爭之專利產 品視為獨占市場,致使權利人獲得倘無侵權行為存在時,亦 非屬權利人應得之利益,權利人所得之賠償顯有過當,而闡 明專利案件之損害賠償,仍係以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為原則 ,並應依實際個案情況衡量計算之。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 第14號民事判決亦肯認倘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損害賠償額, 應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計算之,蓋若以同業利潤標準之 毛利率計算之,將致使權利人獲得「無須支出製造專利產品 本須支出之間接成本」之利益,此等利益本非屬權利人應得 之利益,有違100 年12年21日刪除總銷售額說之立法意旨。 故本件被告侵害系爭專利所得之利益,應依淨利率而非毛利 率計算。
四、原告就同一產品在市場上所造成之單一侵害行為、單一侵害 結果為兩次請求,並無理由:
系爭產品1 係由上游之被告易而益電業社製造並由下游之被 告太星公司銷售予消費者,渠等銷售至市場之單一行為,僅 造成原告一次之損害,損害賠償之原則為填補權利人所受之 損害,原告自無由分別向被告易而益電業社、被告太星公司 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倘如原告之主張,分別向被告易而益電
業社及被告太星公司請求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二者相加 ,利潤將高於41%,但同業利潤再高都不可能超過30%,足 見原告確有重複計列之的問題
五、原告於105 年11月15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命被告提出之 相關單據,被告均於106 年1 月18日庭期前,以答辯㈤狀全 數提供,惟原告表示欲至國稅局提供調取資料後始就損害賠 償之計算表示意見。然原告106 年5 月9 日所提之準備書㈦ 狀內,通篇未採用向機關函調或向其他廠商函詢所得之資料 做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礎,卻又遲至106 年6 月19日,即原 定106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7 天前,復表明聲請命被 告易而益電業社提出系爭產品1 之銷售資料單據,顯為重大 過失而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甚礙訴訟程序之終結,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聲請。
六、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若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01頁):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二、系爭產品1 、2 、3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22、29、 36、40。
三、系爭產品1 為太星公司委託易而益電業社所製造,並由太星 公司對外銷售。
四、系爭產品2 、3 為易而益電業社所製造、銷售。五、被告太星公司、易而益電業社於105 年12月15日前曾繼續製 造、販售系爭產品1 ;被告易而益電業社於105 年11月23日 前曾繼續製造販售系爭產品2 、3 (見被告答辯六狀第1 頁 ,本院卷二第223 頁)。
肆、本件兩造之主要爭點(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22、29、36、40,是否具進步性?二、原告請求被告等排除侵害,是否有理由?
三、被告等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四、原告請求被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被告等應負之 賠償金額為何?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專利有效性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應就系爭專利有無 得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
㈡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8(2009)年1月8日,核准審定日為101 (2012)年12月10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 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下稱99年專利法)。又按發明雖 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 得發明專利,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第4款定有明文。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通風裝置,其包括一基座;一驅動裝置,設 置於該基座上;一葉輪,耦合於該驅動裝置,並為該驅動裝 置驅動;一殼體,用以容納該葉輪於其內;一第一蓋體,與 該殼體組接;以及一第二蓋體,與該基座組接,並於該第二 蓋體與該基座之間形成一封閉區域,以容置一第一電路板於 該封閉區域內(參說明書摘要) 。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2項,第1 、36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請求項1、6、22、29、36、 40,相關之請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 :一種通風裝置,其包括:一基座;一驅動裝置, 設置於該基座上;一葉輪,耦接於該驅動裝置, 並為該驅動裝置驅動;一殼體,用以容納該葉輪 於其內;一第一蓋體,與該殼體組接;一第二蓋 體,與該基座組接,並於該第二蓋體與該基座之 間形成一封閉區域,以容置一第一電路板於該封 閉區域內;以及一軸管,其底部延伸穿過該基座 而伸入至一容置空間,以供該通風裝置之一第二 電路板套接於其外並設置於該容置空間內,該軸 管內則供一或多個軸承放置。
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2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更 包括一通道連接器與該殼體連結。
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該通 道連接器內設置一垂片,當該驅動裝置驅動該葉 輪轉動時,其所產生之氣流會使該垂片呈開啟狀 態,當該葉輪停止轉動時,藉由重力可使該垂片 呈關閉狀態。
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該葉 輪包括:一輪轂;一底板,連結於該輪轂;以及 一第一扇葉組,環設於該輪轂之周圍且設置於該 底板上。
請求項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或9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 該基座設置於該殼體內,且向該殼體內隆起延伸 而形成該容置空間。
請求項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2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 該第一電路板包含一交流/直流轉換器。
請求項2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該 交流/直流轉換器更包含一整流模組,以接收一 交流電源;以及一降壓模組,電連接於該整流模 組,以輸出一直流電源給該驅動裝置。
請求項36:一種通風裝置,其包括:一基座;一驅動裝置, 設置於該基座上;一葉輪,耦合於該驅動裝置, 並為該驅動裝置驅動;一蓋體,與該基座組接, 並於該蓋體與該基座之間形成一封閉區域,以容 置一電路板於該封閉區域內,其中當輸入一交流 電源,該電路板將該交流電源轉換並輸出一直流 電源,以驅動該驅動裝置;以及一軸管,其底部 延伸穿過該基座而伸入至一容置空間,以供該通 風裝置之一第二電路板套接於其外並設置於該容 置空間內,該軸管內則供一或多個軸承放置。
請求項3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該 電路板包含一交流/直流轉換器。
請求項4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通風裝置,其中該 交流/直流轉換器更包含一整流模組,以接收該 交流電源;以及一降壓模組,電連接於該整流模 組,以輸出該直流電源至該驅動裝置。
三、專利有效性技術分析:
㈠被證1 :被證1 係2007年11月1 日公開之美國UZ0000000000 0A1 號「Electric Fan」專利案,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1技術內容:一種風扇,主要包括前蓋體(9 )、扇 葉(11)、輪轂(13)、馬達基座(15)、馬達(17)、 空氣收集器(19)、殼體(21)以及風管接頭(7 ),這 些構件沿著軸線方向結合延伸,並介於前蓋體與風管接頭 之間。
⑵被證1之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被證2 :被證2 係1991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158862號「導
風管用之換氣扇」專利案,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2技術內容:一種導風管用之換氣扇,在下面部具有 吸氣口,而側面部具有排氣口之本體框體的內部,除了於 其內周面部配設有絕熱體外,亦配設有具有前述吸氣口側 之翼部與反吸氣口側之翼部的兩翼狀的風扇以及用以驅動 該風扇的馬達,此外,在上述絕熱體中乃形成有可自前述 吸氣口通風至前述風扇之反吸氣口側之翼部的通風路徑。 ⑵被證2之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被證3 :被證3 係2007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I273176 號「 風扇及其扇框」專利案,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3技術內容:一種扇框,係容納一電路板,扇框包括 一殼體、一底座以及至少一支撐件。底座係設於殼體內, 且與殼體之一端面距離一預定高度而形成一容置空間,底 座具有相連之一底部與一軸管部,電路板係設於容置空間 內。支撐件係連接於殼體與底座之間。
⑵被證3之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㈣被證4 :被證4 係2001年11月1 日公開之美國UZ0000000000 0A 1號「Blower」專利案,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4 技術內容:一種具有可隔離電路板或電子元件,以 避免潮濕、灰塵等損害的風扇,包括一藉由馬達驅動運轉 的扇葉;一設於框架中央且藉由撐條連設於框架的底座, 係供馬達設置於其上;一設於底部的容室,可供電子元件 容設,並以一可移動蓋體封閉。
⑵被證4之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㈤被證5 :被證5 係2002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514233號「浴 室通風扇構造改良」專利案,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5 技術內容:一種浴室通風扇構造改良,主要包括有 框本體、馬達、離心風扇及罩面板,該框本體係由固定板 及風箱相互扣掣連結所組成,其中該固定板底部簍空一窗 孔,且窗孔之中心徑向延伸一承架肋,供以馬達鎖固定位 於上,並令心軸穿凸於外與離心風扇組接,致使馬達與離 心風扇分別承置定位於固定板不同側;又該固定板底部板 面設有之扣掣孔,而該風箱係於對接框緣上各設有與扣掣 孔對應扣合之凸筍扣件,致使風箱得與固定板上拆組或分 離;藉此,以馬達與離心風扇採不同側置設位置設計,得 令馬達直接外露於框本體上,以及風箱可直接快速拆組分
離之作用,進而達到有維修及清理工作之便利簡單使用效 益者。
⑵被證5之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㈥被證6 :被證6 係2008年3 月19日公告之中國大陸CZ000000 000Y號「AC/DC 無刷直流風機」專利案,公告日期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
⑴被證6 技術內容:一種AC/DC 無刷直流風扇,包括蝸殼組 件、扇葉組件和直流電機組成的風機和直流工作電子線路 控制板,其中整流濾波電路3 通過串連電阻R11 電連接有 低壓控制電源4 電路;在信號輸出轉換電路2 的控制芯片 的輸出端還電連接有一路通過串連電阻連接並控制三極管 ,一路通過串連電阻連接MOS 場效應管並形成兩路電壓疊 加控制MOS 場效應管使三極管導通的電壓疊加驅動控制電 路。驅動部分則採用在高壓電源共虛的反向充電方式疊加 一個電壓。220V直接工作,內部AC/DC 轉換的工作模式, 利用無刷直流風機效率高的特點,縮小了風機的安裝尺寸 ,克服了常規交流風機散熱風量小,造價高效率低,體積 大,轉速固定,不易控制及安全與自我保護功能差的不足 。
⑵被證6之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㈦被證8 :被證8 係2008年5 月1 日公開之我國000000000 號 「風扇及其扇框」專利案,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9年1 月8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8 技術內容:一種風扇包括一扇框,用以容納一第一 電路板及一第二電路板,扇框包括一殼體、一底座以及至 少一支撐件。底座係設於殼體內,且與殼體之一端面距離 一預定高度而形成一容置空間,底座具有相連之一底部與 一軸管,該第一電路板係設置於轉子與底座之間,該第二 電路路板係設於該底座容置空間內。支撐件係連接於殼體 與底座之間。
⑵被證8之圖式如附圖八所示。
四、系爭專利是否具有得撤銷之事由?
㈠被證1 、3 、8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⑴被證1:
1.被證1揭示一種風扇,說明書第[0037]段記載「風扇主 要元件如圖式第6 圖爆炸圖所示,包括前蓋體9 、葉輪 11、輪轂13、馬達基座15、馬達17、空氣收集器19、殼 體21以及導管接頭7 ,這些構件沿著軸線方向結合延伸
,並介於前蓋與導管接頭之間。」被證1 的馬達基座、 馬達、葉輪、殼體、前蓋體等構件,即分別等同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 基座、驅動裝置、葉輪、殼體、第一蓋體 等構件。
2.被證1 說明書第[0045]段記載「馬達基座形成杯狀結合 於馬達前端,並使馬達端軸53通過馬達基座與輪轂的中 空銷結合,藉此,當馬達轉動時可帶動葉輪轉動」,被 證一馬達與馬達基座結合並帶動葉輪轉動之技術特徵,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驅動裝置設置於該基座上 」,及「葉輪耦接於該驅動裝置並為該驅動裝置驅動」 的技術特徵。
3.被證1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前蓋體與殼體藉由相對 的週邊予以結合,…殼體為兩端開口,前端與前蓋體結 合,後端與風管接頭結合」,又第[0040]段記載「前蓋 體與殼體的結合形成風扇的整體,殼體內容置有葉輪、 馬達基座、馬達、空氣收集器19等構件,風管接頭連接 於殼體後端」,被證1 前蓋體與殼體組接並將各主要構 件設置於殼體內的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第一蓋體與該殼體組接」,及「殼體用以容納該葉 輪於其內」的技術特徵。
4.惟被證1 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蓋體與軸管等 構件,當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蓋體,與該 基座組接,並於該第二蓋體與該基座之間形成一封閉區 域,以容置一第一電路板於該封閉區域內」及「一軸管 ,其底部延伸穿過該基座而伸入至一容置空間,以供該 通風裝置之一第二電路板套接於其外並設置於該容置空 間內,該軸管內則供一或多個軸承放置」等技術特徵。 ⑵被證3 :
1.被證3揭示一種風扇及其扇框,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6 行記載「本發明較佳實施例之風扇3 ,包括一扇框30與 一風扇組件40。扇框具有一殼體31、一底座32」,配合 圖式第2圖,可知被證3的底座32、定子與轉子、葉輪42 3、殼體31、蓋板326、軸管部322 等構件,即分別等同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基座、驅動裝置、葉輪、殼體、第 二蓋體、軸管等構件。惟被證3 並未揭露有系爭專利請 求項1「第一蓋體」構件之技術特徵。
2.被證3 說明書第9 頁第8-18行記載「風扇組件40包括一 定子41、一轉子42,以及一電路板43。定子41係設於底 座32之底部321 …轉子42係以其旋轉軸421 耦合於定子 41之軸承412 ,而永久磁鐵422 係與定子41之線圈411
間產生磁力變化,使得轉子42可相對定子41旋轉,如此 一來,葉輪423 亦隨之旋轉」,被證3 轉子與定子耦合 設於底座,並驅動葉輪旋轉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 「驅動裝置設置於該基座上」,及「葉輪 耦接於該驅動裝置並為該驅動裝置驅動」的技術特徵; 且由圖式第2 圖葉輪423 設於殼體31中,亦可知悉被證 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殼體,用以容納該葉輪於 其內」的技術特徵。
3.被證3 說明書第8 頁第13-15 行記載「底座32更包括一 蓋板326 ,設於底部321 相對於軸管部322 之一側,且 蓋板326 周緣與側壁324 連接」及說明書第9 頁第19-2 0 行記載「電路板43係設於底部321 相對於軸管部322 之一側所形成之容置空間44內」,被證3 利用蓋板封閉 底座底部形成一供電路板設置的容置空間的技術特徵,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蓋體,與該基座組接 ,並於該第二蓋體與該基座之間形成一封閉區域,以容 置一第一電路板於該封閉區域內」的技術特徵。 4.由於被證3 並未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蓋體 」構件,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蓋體,與 該殼體組接」之技術特徵;此外被證3 軸管部係與底座 一體成形,並未穿過底座且延伸至容置空間中,亦未設 置有第二電路板,因此,被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一軸管,其底部延伸穿過該基座而伸入至一容置 空間,以供該通風裝置之一第二電路板套接於其外並設 置於該容置空間內」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8 :
1.被證8 揭示一種風扇及其扇框,說明書第8 頁第14-16 行記載「本發明較佳實施例之風扇3 ,該風扇包括一扇 框30與一風扇組件40。該扇框30具有一殼體31、一底座 32,以及複數個支撐件33。」配合圖式第2 圖,可知被 證8 的底座32、定子41、轉子42、殼體31、蓋板326 、 軸管部322 等構件,即分別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基 座、驅動裝置、葉輪、殼體、第二蓋體、軸管等構件。 惟被證八並未揭露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蓋體」構 件之技術特徵。
⒉被證8 說明書第9 頁第16-18 行記載「該風扇組件40包 括一定子41、一轉子42、一第一電路板43,以及一第二 電路板44。定子41係設於底座32之底部321 具有軸管部 322 之一側」,被證8 定子設於底座,並驅動轉子旋轉 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驅動裝置設
置於該基座上」,及「葉輪耦接於該驅動裝置並為該驅 動裝置驅動」的技術特徵;且由圖式第2 圖轉子42設於 殼體31中,亦可知悉被證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 殼體,用以容納該葉輪於其內」的技術特徵。
⒊被證8說明書第9頁第7-10行記載「該底座32更包括一蓋 板326,設於底部321相對於軸管部322之一側,且蓋板 326 周緣係與側壁324連接嵌合,可將該底座32內縮於 殼體31所產生之容置空間封閉。」及說明書第9 頁第22 - 23行記載「該第二電路板44係設於底部321 相對於軸 管部322 之一側所形成之容置空間44內」,被證8 利用 蓋板封閉底座底部形成一供電路板設置的容置空間的技 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蓋體,與該 基座組接,並於該第二蓋體與該基座之間形成一封閉區 域,以容置一第一電路板於該封閉區域內」的技術特徵 。
⒋由於被證8 並未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蓋體 」構件,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蓋體,與 該殼體組接」之技術特徵;此外被證8 軸管部係與底座 一體成形,並未穿過底座且延伸至容置空間中,因此, 被證8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軸管,其底部延 伸穿過該基座而伸入至一容置空間,以供該通風裝置之 一第二電路板套接於其外並設置於該容置空間內」之技 術特徵。
⑷綜上所述,被證1 、3 與被證8 的組合並未完全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且被證1 、3 與8 共同均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軸管,其底部延伸穿過該基 座而伸入至一容置空間,以供該通風裝置之一第二電路板 套接於其外並設置於該容置空間內」的技術特徵,是以,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於參酌被證1 、3 或8 所揭露技術即能輕易改變 完成者。尚且,被證1 、3 、8 等先前技術均未有任何軸 管可延伸穿過基座並供電路板套接的建議或教示,足令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嘗試而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發明。因此,被證1 、3 、8 之組合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被告答辯㈢狀第6頁第⑴點主張:被證1元件19air colle ctor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二蓋體;元件21housin g body 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殼體;又說明書第7 頁 略稱:自被證1 說明書第3 頁第0046記載可知,於元件19 airco llector 與元件15 motor mount(等同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基座)間設有一封閉區域以容置電路板,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云云。惟查元件19 air collector 係為空氣收集器,其作用依說明書第3 頁[004 6 ] 段之記載,係引導被葉輪徑向排出的空氣使朝電扇後 方並進入導管接頭內,與系爭專利第二蓋體係用以與基座 組接並形成封閉區域的作用並不相同,實難謂空氣收集器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蓋體。再者,被證1 說明書第3 頁[0046]後段係記載「…電路板位於空氣收集器19後方下 部的腔室內」之內容,並未具體記載空氣收集器19與馬達 基座15間形成封閉區域以容納電路板的技術特徵,況由被 證1 圖式第7 圖觀之,空氣收集器與馬達基座均分別設有 可令氣流通過之孔洞,明顯未形成封閉區域。被告之主張 ,尚不足採。
⑹被告答辯㈠狀第9 頁第2 點略稱:自被證3 第1 、3 圖及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一底座,設於該殼體內,該 底座具有一底部與一軸管部,該底部係與該殼體之一側端 面距離一預定高度,該軸管部係連結於該底部,該電路板 係設於該底部相關軸管部之一側所形成之容置空間內」足 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軸管」供容納電路板之容置空間 、軸管內設有軸承等技術手段已經被證3 揭露云云。惟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