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4年度,33號
IPCV,104,民專訴,33,2017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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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呂尚霖  
輔 佐 人 楊盛安   
被   告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   告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被   告 劉訓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彬   
洪聖濠律師
劉乃鳳律師
曾禎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
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公告I373366 號『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 淨化回收裝置及方法』(下稱系爭專利1 )、公告I41239 9 號『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及方法』(下稱系 爭專利2 )發明專利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福懋公司)前曾向被告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採 購「流體化床回收設備」(下稱系爭設備),關於系爭設 備,被告承傑公司係向被告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承源公司)訂購。而其中,關於設計圖面部分,乃是 由被告謝紹祖(被告承源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被告承源公 司名義,委由原告前設計部經理游清亮設計產品。(二)被告承傑公司於原告與福懋公司間調解程序中,亦曾於10 2 年12月18日當庭提出一份承傑公司未侵權說明書,內容



除坦承為被告福懋公司施作設備、游清亮參與設備施工設 計等情外,並有敘及其製造銷售之「流體化床設備」,均 有加裝採用被告承源公司無廢水專利(即101 年3 月11日 於中國申請之發明專利「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 (下稱被告專利),並由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於102 年11月15日經濟部工業局舉辦之102 年環保技術與工程實 務研討會中,發表「洗滌循環濃縮設備及活性碳流體化床 設備」論文。另外,依據被告承源公司網頁,亦顯示相關 設備已改採用「洗滌循環濃縮設備(WP)及活性碳流體化 床設備(FBF )」。
(三)經原告進行初步比對前揭中國發明專利、論文、被告承源 公司網頁資料及游清亮提供之「流體化床溶劑回收設備之 配置圖」,發現目前由被告使用,承傑公司及承源公司製 造販賣之系爭設備,分別落入系爭專利1 第1 、4 、7 、 8 、9 、11、17、18項申請專利範圍,及系爭專利2 第1 、4 項申請專利範圍,可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系爭二專利 之實。原告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1 、2 、3 項、第96條第 1 、2 項、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 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數額。(四)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 、11 及17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 :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用於濕式淨化處 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 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 :」之文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包含具備「冷卻有 機廢氣」及「濃縮洗滌液」之功能作用的結構,故可為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蒸發濃縮層,其係用以冷卻 有機廢氣同時加熱洗滌液而蒸發,並濃縮流經該濃縮層 中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凝器23,用於使增濕 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 且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濕氣圖中相對濕度 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吸收層, 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 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 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之 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增濕器22,用以對通過



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另可用以洗滌懸浮微粒 ,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洗滌液噴灑裝置, 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 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之文義所讀取。 ⑸系爭設備之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出口或下游端,用於 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 ,且該除霧器收集之液滴係滴落於集液槽24,故可為系 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 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⑹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集液槽24,用以承接自 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的所滴落而含有有機溶劑的液 滴,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回收槽,其係用 以回收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⑺綜上所述,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 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 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 ,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
2.請求項4 :
⑴系爭設備之有機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係為DMF 、NMP 、ME K 等,可被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中所述之「其中該有機 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係為:氮- 甲基四氫吡咯酮(NMP ) 、二甲基甲醯胺(DMF )、或其他類似水溶性揮發性有 機物(VOCs)或其任意組合」之文義所讀取。 ⑵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 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 1 請求項4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 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3.請求項7 :
⑴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卻器,用於冷卻集液 槽24a 中收集以供循環噴灑用之液滴,符合請求項7 所 述之「進一步包含一冰水機或熱交換器,用以冷卻洗滌 液」的文義讀取。
⑵請求項7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 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 1 請求項7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 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4.請求項8 :
⑴系爭設備後係連結「活性碳流體化床」,符合請求項8 所述之「可進一步結合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的文義讀取




⑵請求項8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 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 1 請求項8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 系爭專利1 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5.請求項9 :
⑴依據原證4 ,系爭方法應用之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 法,係用以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 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 化回收方法,其係包含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 ⑵使用系爭方法之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 義範圍,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1 )提供如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8 項所述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 淨化回收裝置,用以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有機溶劑;」 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包含具備「冷卻有 機廢氣」及「濃縮洗滌液」之功能作用的結構,故可為 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2 )利用一蒸發濃縮層,使 洗滌液交換有機廢氣之熱能而蒸發,再次進入吸收層並 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凝結為液態洗滌液,此時濃縮層亦 濃縮有機廢氣中被回收之有機溶劑濃度而降低其含水率 ;」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之增濕及冷凝步驟係噴灑水 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 機物的凝結液。其中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 濕氣圖中相對濕度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8之「(2 )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 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 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 收該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⑸請求項9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方法中,基 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方法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 1 請求項9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方法落入系爭 專利1 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6.請求項11: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用於濕式淨化處 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可為請求項11之「一種 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之文義 所讀取。
⑵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凝器23,用於使增濕



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 且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濕氣圖中相對濕度 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吸收層, 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 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 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之 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增濕器22,用以對通過 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另可用以洗滌懸浮微粒 ,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一洗滌液噴灑裝置, 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 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之文義所讀取。 ⑷系爭設備之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出口或下游端,用於 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 ,且該除霧器收集之液滴係滴落於集液槽24,故可為系 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 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⑸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集液槽24,用以承接自 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的所滴落而含有有機溶劑的液 滴,故可為請求項11之「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 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⑹綜上所述,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 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 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 ,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7.請求項17:
⑴系爭設備後係連結「活性碳流體化床」,係符合請求項 13所述之「回收裝置係可進一步結合流體化床式濃縮器 」的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 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 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 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之文義範圍。
8.請求項18:
⑴依據原證4 ,系爭方法應用之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 法,係用以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 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 化回收方法,其係包含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 ⑵使用系爭方法之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文 義範圍,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1 )提供如



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至第17項所述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 淨化回收裝置,用以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有機溶劑;」 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之增濕及冷凝步驟係噴灑水 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 機物的凝結液。其中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 濕氣圖中相對濕度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8之「(2 )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 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 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 收該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⑷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 方法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方法之各要件可 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方 法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
9.基於上述比對分析之結果,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之請 求項1 、4 、7 、8 、11及17之專利權範圍,系爭設備使 用之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1 之請求項9 、18之專利權範 圍。
(五)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4之申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 :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用於濕式淨化處 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且具有「降溫」與「回收 」有機溶劑之手段,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 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之文 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凝器,用於使增濕後 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故 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核凝冷凝器,形成得以 使廢氣所含之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 環境」之文義所讀取。
⑶系爭設備之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出口或下游端,用於 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 ,且該除霧器收集之液滴係滴落於集液槽24,故可為系 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除霧器,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 之下游端;」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集液槽24,係設置於該 廢氣氣流通道20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之 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所滴落之液 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22而循環噴灑,故



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回收槽,設置於該核凝 冷凝器與該除霧器之下方;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⑸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藉由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 21感知待處理廢氣之路點溫度、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25 感知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並利用控制器26依據感知 結果來控制通過該冷凝器23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 近基準溫度;據此,系爭設備之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21 、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25及控制器26可為系爭專利2 請 求項1 之「一控溫單元,包括有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 程度之比例閥、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 知器、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與一連 接該比例閥、該第一感知器與該第二感知器之控制器; 藉此,該控制器根據該第一感知器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 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冷 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 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 度0 ~10℃者。」之文義所讀取。
⑹綜上所述,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 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 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 ,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2.請求項4 :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方法為一種揮發性有機 物處理方法,係用於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 廢氣,且具有「降溫」與「回收」有機溶劑之手段,故 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 收淨化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具有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感 知步驟,係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 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a.)直接量測待淨化廢 氣之露點溫度,或由擷取乾球溫度與相對溼度而推算出 露點溫度;」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具有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 知步驟,係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 之露點溫度,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b.)量測 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具有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 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 求項4 之「c.)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而令核 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之文義所讀取。
⑸系爭方法具有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要件e ),噴灑水 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 機物之凝結液,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d.)在 步驟c.)所形成之過飽和環境中,讓廢氣中所含之水氣 或/ 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之文義所讀 取。
⑹系爭方法中具有「除霧步驟或功能作用相當的類似步驟 」,其係藉由將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下游端,並位於 集液槽中,以用於對通過之廢氣進一步除霧,故可為系 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e.)進一步除霧;以及」之文義 所讀取。
⑺系爭方法具有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 步驟所滴落之液滴,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f. )將有機溶劑之液滴收集回收者」之文義所讀取。 ⑻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 方法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方法之各要件可 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方 法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3.基於上述比對分析之結果,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2 之請 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系爭設備使用之系爭方法落入系爭 專利2 之請求項4 之專利權範圍。
(六)聲明:①被告承傑有限公司、被告謝紹祖、被告承源環境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被告曾武藏及被告劉訓全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暨自104 年5 月7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根據智慧財產局舉發不成立處分,被告與原告專利屬不同 技術,足證系爭設備,未涉侵害系爭二專利:
1.被告專利所要解決之問題在「先前技術產生大量廢水的問 題」,但原告之系爭專利1 、2 所揭露技術並非用以解決 此一問題。
2.系爭專利1 、2 未揭露被告專利之技術手段: ⑴系爭專利2 之感知、控制對象為「廢氣溫度」,但被告 專利感知、控制對象為「廢氣濕度」,兩者不同。 ⑵系爭專利1 與中華民國專利第101148594 號專利濃縮廢 氣中有機溶劑(VOCs)之技術手段不同。
⑶系爭專利1、2之廢氣處理過程,也與被告專利完全不同 。




3.系爭專利1 、2 與被告專利所產生之功效不同: 被告專利可以解決先前技術產生大量廢水的問題,且具有 幾乎不會產生廢水同時,並提高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濃度, 以供再利用之功效,但系爭專利1 、2 並不能達此功效。(二)原告自行赴福懋公司勘驗結果,已證明系爭設備並未侵害 原告之專利權:
1.參照原告勘驗結果(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0 至11頁),系爭設備裝置於廢氣入口與對應冷凝器之兩感 知器,皆為用以感測露點溫度(即濕度),並非實際溫度 ,根據前揭說明,兩者目的、功能、技術手段均屬不同。 基此,原告於前揭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2頁簡報標示之系爭 設備感知器,顯然與系爭專利2 之第二感知器間,無原告 所主張之對應關係存在,系爭設備自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 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
2.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 ⑴參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9 頁,原告稱 為比例閥之元件根本未與原告稱與系爭專利2 之第二感 知器具對應關係之感知器連結,系爭設備顯然無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 所稱與第二感知器相連結之比例閥。 ⑵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控溫單元包括將核凝冷凝器之冷 凝溫度控制在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至10℃之控 制器,惟參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0-1 1頁勘驗結果,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控制器儀表板均僅 顯示露點溫度,該設備並未監控冷凝器之實際冷凝溫度 ,自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控制器。
⑶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0至11頁已承認 福懋公司系爭設備第一、二感測器所量測者均為露點溫 度,系爭設備儀表板所顯示者亦為露點溫度,原告卻於 附件第11頁「系爭設備的控溫機制第②點最後一行」與 第12頁「系爭設備的控溫機制圖示說明」稱福懋公司系 爭設備之第二感測器所量測者為冷凝環境的溫度,原告 之陳述顯然自相矛盾,更與事實不符,實無可採。 ⑷基上,勘驗結果顯示福懋公司系爭設備無系爭專利2 之 第二感知器,無與原告所指第二感知器相連結之比例閥 ,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控制器、控溫單元,福懋公 司之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 圍。
3.系爭設備未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申請專利範圍: 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係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說明 書所支持,且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2.5.1.1 段,亦規定



說明書及圖式均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⑵根據系爭專利1 說明書及圖式之說明,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1界定之吸收層及洗滌液噴灑裝置時,吸收層係設置 於最底層且為先接觸氣體者,而洗滌液噴灑裝置係設置 於較高層且為次接觸氣體者。參照原告105 年8 月22日 民事陳報狀附件第3 頁,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廢氣氣流 係先經過水霧噴灑裝置,爾後方再經過冷凝器。因此福 懋公司系爭設備處理廢氣之順序與系爭專利1 設備完全 不同。兩技術顯然不同,系爭設備本未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申請專利範圍。
⑶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係由塑膠材質(PVC/PE/PP )填充 材、陶瓷填充材、陶瓷纖維單體或碳矽基陶瓷發泡填充 材所構成(原證1 之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4 行以下、第13頁第11行以下、第15頁第1 行、第16頁第 11行以下、請求項12參照),其僅係利用前揭材質為介 質以產生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以及以凝結核 成長吸收有機廢氣中有機物之作用,達吸收有機溶劑之 目的,是以該吸收層並無除濕之功能,吸收層也非利用 除濕方法達到除去有機廢氣中有機物之目的,惟福懋公 司之系爭設備係利用冷凝器之冷凝效果,配合露點溫度 之監測,達到除濕之功能,並利用除濕方法達到除去有 機廢氣中有機物之目的,是以系爭專利1 與福懋公司之 系爭設備回收有機溶劑之方法顯然不同,系爭專利1 與 福懋公司之系爭設備之冷凝器也顯然無原告所稱之對應 關係。
⑷原告於民事陳報狀附件第7 頁,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冷 凝器以及水霧噴灑裝置,與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與洗滌 液噴灑裝置,顯無對應關係,原告比對顯有錯誤,系爭 設備處理廢氣之順序也顯然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所揭 露之順序不同,系爭設備未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 申請專利範圍。
4.另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6 頁稱系爭設備 有除霧器云云,惟該設備為除塵器,且由照片也看不出所 謂回收槽內有液體,原告主張並非事實。參照福懋公司 105 年2 月5 日民事陳報(二)狀附件之固定污染源設置 許可資料第3 頁可知,系爭設備福懋公司共設置兩套,原 告未勘驗之另台同型設備即未裝置除塵器,仍正常運作中 ,足見系爭設備並無原告所稱之除霧器。
(三)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 、 11、17、18之申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 :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 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 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因此不能控制廢 氣之濕度,也不能完全回收洗滌水,減少廢水產生,兩 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 露之發明完全不同,系爭設備並非系爭專利1 所稱之有 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
⑵系爭專利1 第一項已明白揭示蒸發濃縮層為利用廢氣溫 度使部分洗滌液(溶劑)蒸發,並因部分洗滌液被蒸發 ,得以濃縮回收之洗滌液之有機物濃度之設備單元。但 被告專利係利用控制廢氣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與不 斷循環利用回收之洗滌水除去有機物之方式,以濃縮洗 滌液之有機物濃度,兩者不同。
⑶系爭專利1 利用部分洗滌液蒸發(減少溶劑)達到濃縮 效果,但被告專利並非以減少洗滌液量方式達到濃縮效 果,而係利用循環利用方式,增加有機物量(增加溶質 ,不減少溶劑),達到濃縮效果,兩者顯然不同,根據 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 蒸發濃縮層。
⑷系爭專利1 並無冷凝器,也不控制露點溫度,所謂吸收 層根據專利說明書第11至12頁為由「Φ1/2 馬鞍型陶瓷 填充材」等填充材構成構成,兩者使廢氣冷凝之方式不 同,因此解讀專利申請範圍時,系爭專利1 所揭露之吸 收層,與被告專利所使用之冷凝器無對應關係。根據專 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吸 收層。
⑸被告專利第4 頁[ 0008] 與第6 頁[ 0034] 段,僅利用 增溼器用於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但另利用冷凝器冷卻廢 氣,增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功能不同。被告專利之增 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無對應關係,根據專利法第26條 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洗滌液噴灑裝 置。
⑹原告提出之證據並未顯示原證五之洗滌濃縮循環設備使 用除霧器,原告竟以原證4 不排除使用除霧器,仍主張 被告有使用除霧器技術云云,顯無根據。105 年5 月10 日民事準備二狀附件1 第7 頁上方圖面並未標示除霧器 ,下方圖面非系爭設備技術(並無增溼器也無露點溫度 感知器),縱有除霧器,仍不能證明系爭設備有除霧器 。




2.請求項4 :不爭執系爭裝置處理之有機廢氣可包括DMF 、 NMP 、MEK 。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附屬項,因此系爭設備仍未落入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 範圍。
3.請求項7 :不爭執可包含冰水機或熱交換器。該項申請專 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裝置仍 未落入該項之文義範圍。
4.請求項8 :不爭執可進一步結合蜂巢式轉輪濃縮器、轉環 式濃縮器、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焚化爐或冷卻器等。該項 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 裝置仍未落入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5.請求項9 :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 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 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也未控制廢氣之 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 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 ⑵被告專利未揭露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7 、8 項之內容,如前述,於茲不贅述。其餘項次原告並 未比對,被告謹否認之。
⑶被告專利無對應系爭專利1 之蒸發濃縮層之單元,自亦 無實施其方法。
⑷被告專利無對應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之單元,自亦無實 施其方法。
6.請求項11: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 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 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也未控制廢氣之 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 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 ⑵被告專利無對應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之單元。 ⑶系爭專利1 之洗滌液噴灑裝置為提供洗滌液以冷卻有機 廢氣並使廢氣達飽和或過飽和。
⑷被告專利第4 頁[ 0008] 與第6 頁[ 0034] 段,增溼器 僅用於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另利用冷凝器冷卻廢氣,增 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功能不同。
⑸被告專利之增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無對應關係,根據 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 洗滌液噴灑裝置。
⑹原告提出之證據並未顯示原證五之洗滌濃縮循環設備使



用除霧層,原告竟以原證4 不排除使用除霧層,仍主張 被告有使用除霧層技術云云,顯無根據。
⑺105 年5 月10日民事準備二狀附件1 第7 頁上方圖面並 未標示除霧器,下方圖面非系爭設備技術(並無增溼器 也無露點溫度感知器),縱有除霧器,仍不能證明系爭 設備有除霧器。
⑻系爭專利1 中回收槽單純用於回收有機溶劑。但被告專 利第2 頁倒數第三行以下揭露集液槽係用於循環噴灑收 集之液滴,與系爭專利1 中回收槽單純回收有機溶劑不 同。
7.請求項17:不爭執可進一步結合蜂巢式轉輪濃縮器、轉環 式濃縮器、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焚化爐或冷卻器等。該項 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 裝置仍未落入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8.請求項18: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 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 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也未控制廢氣之 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 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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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