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727號
TCDM,96,聲,2727,200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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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641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 予以羈押,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在案。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意旨略以:伊之住址沒有改變,且 自行前往應訊,又是學生身分,從未有此類前科,會準時開 庭,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於偵查時確實係依傳喚到署 應訊,且目前就讀臺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夜 間部餐飲管理科一年級乙班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該學校出具之函文及點名表在卷可稽,上開聲請 意旨,已有所據。又被告被訴販賣予證人姚貴庭之藥丸五顆 ,經本院調取鑑定報告後,查明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 級毒品PMMA,並非同條例第二條毒品MDMA,公訴檢 察官並進而更正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且本案先後已經進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復已傳喚證 人姚貴庭、少年陳○○到庭詰問及與被告對質完畢,更於九 十六年九月六日辯論終結,定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宣判,有本院本案之刑事案卷可佐,本院綜合各情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雖然罪嫌重大,且所犯仍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經核被告如能取具相當 之保證金,則足以擔保審判之進行,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 ,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六 萬元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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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