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635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
27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以一行為犯幫助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及 犯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而應從一重之幫助 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論處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 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應予更正及補充部分外,餘均與 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又本件應予更正及補充之部 分如下:1、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7至8行「新臺 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將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交付並告知自稱為蔡尚正之不詳年籍資料之成年男子」應 更正為「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將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付予蔡上正(另案審理中),並當場收取3,000元 」等語;另起訴書漏引第346條第3項應予補充。2、又本案 犯罪集團(成員均為成年人)復利用被告前揭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為犯罪工具,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某日,推由 其中某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張聰傑」之成年男子 ,以電話向乙○○先後謊稱:「其係香港賽馬協會,要打擊 臺灣地區之地下六合彩,可以投資該協會」、「投資有賺錢 ,可分39,880,000,但要先匯手續費百分之十八」、「除了 手續費,還要再繳交海外基金設定費」、「錢卡在國稅局、 調查局、中央銀行,要再繳交保證金」等語,致使乙○○陷 於錯誤,而依其等指示,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外,並於95年12月19日匯款597,200元至 被告前開帳戶內。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中證述如何受詐騙而匯款至如附 表所示之帳戶內等經過情節相符,復有匯款執據、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亦 堪認定。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3、被告以一行為 犯幫助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所 犯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公訴人就被告上開2部分之犯行,雖未提起公訴,惟 此部分核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犯行,惟其行 為使犯罪集團成員得以隱匿其等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 險,有助長犯罪之虞,並使證人孫家予身心受驚嚇、證人張 靜容之身心及財物受害甚深,且其犯罪後就幫助恐嚇取財未 遂部分,未能於偵訊時坦承犯行,直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適用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 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為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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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匯 款 時 間 │受款人│ 受款銀行、帳戶、帳號 │ 匯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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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95年11月9日 │林勝堂│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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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95年11月13日│陳雅馨│復華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 19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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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95年11月14日│陳進財│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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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95年11月16日│李俊雄│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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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95年11月20日│李俊雄│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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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95年11月20日│王育智│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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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95年11月22日│李俊雄│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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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⒏ │95年11月27日│李俊雄│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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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⒐ │95年11月28日│蕭世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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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95年12月1日 │許育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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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95年12月1日 │許育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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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⒓ │95年12月5日 │賴義允│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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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⒔ │95年12月5日 │賴義允│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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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⒕ │95年12月8日 │林明宗│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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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⒖ │95年12月11日│林明宗│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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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⒗ │95年12月19日│許志豪│華南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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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⒘ │95年12月19日│楊叢清│臺中商銀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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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⒙ │96年1月19日 │黃玉德│中國信託商銀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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