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陳義元
張文雄
張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聰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3,75
0 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及
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下稱398號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為5,000元(元/㎡),398 號地號土地全部總價額
約為5,000元/㎡×577㎡=2,885,000元 。
二、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163,750元(計算式:2,885,000元
×3/4=2,16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