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6年度,274號
TCDM,96,交附民,274,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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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
訴字第九九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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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