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635號
STEV,106,店補,635,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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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尹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其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天花
板漏水部分修復。經查,原告所主張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之規定,與本件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150,000元,合併
計算價額後為213,000元(計算式:63,000元+150,000元=213,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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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