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618號
STEV,106,店補,618,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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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吳家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金額依原告
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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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