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6年度,2772號
TCDM,96,中簡,2772,200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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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貫瑩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8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違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之醫療期
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貫瑩環保有限公司其代表人,違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
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處罰金壹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動基準
法第78條、第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



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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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貫瑩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