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乙○○
共 同 許桂挺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45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乙○○係夫妻,其等於民國九 十一年間,與李煌彪、陳秀惠、張慧玲、丙○○、戊○○、 子○○、癸○○、陳建志等人商議合資新臺幣(下同)六百 萬元開設餐廳,約定每股股金五十萬元,成立藝之禪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藝之禪公司),以乙○○為藝之禪公司之 董事長、庚○○為該公司之業務執行人,係受全體股東委託 處理事務之人。詎被告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 意聯絡,將藝之禪公司收受之股款,用於支付其等另經營之 康廷設計有限公司之貨款及個人之債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藝之禪公司及全體股東,因認被告二人均 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 三○○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 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 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上開背信罪嫌,係以①告訴代表 人癸○○之指訴。②證人即藝之禪公司歷任會計己○○、辛 ○○、甲○○、壬○○及聯捷會計師事務所辦事員蔡宜蓁於 偵查中之證述。③藝之禪公司認股權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資產負債表、應付帳款報表各一份等為其論據。訊據被 告二人固對於上揭於九十一年間,與李煌彪、陳秀惠、張慧 玲、丙○○、戊○○、子○○、癸○○、陳建志等人商議合 資六百萬元開設餐廳,約定每股股金五十萬元,成立藝之禪 公司,以乙○○為藝之禪公司之董事長、庚○○為該公司之 業務執行人等事實坦承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之背信犯行,均辯稱略以:藝之禪原係渠夫婦二人 欲獨資設立經營,且早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即開始為餐廳裝璜 設計圖面之繪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即開始正式開工裝 璜施工。且被告前因於臺中市經營金哥德西餐廳十餘年,素 負盛名,被告之友人李煌彪、子○○陸續表示希望能入股, 其他經轉介之股東亦陸續表示入股合夥經營之意思,之後因 欲加入者頗多,被告為使股東權益清楚,遂成立藝之禪公司 以資經營。本件實係餐廳已開始施工後,始陸續有股東加入 ,且該等股東之資金亦非一次到位,而係自九十一年十一月 五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始陸續到位。又藝之禪公司先 期開業準備已支出四百十二萬九千九百一十六元之裝璜工程 款、購買廚房、吧臺、餐飲設備計八十二萬零八百五十一元 及其他雜支開辦費三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六元。是至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告始將股東之出資扣除先行已支付之款項 之結餘現金,送請會計師申辦公司登記,並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且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前,凡 股東入資及公司開業準備前之開支,均係使用被告乙○○在 安泰銀行開設之帳戶進出資金,待公司設立登記後,始在第 七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銀開立帳戶。本案於偵查期間即在 檢察官同意下,委請聯捷會計師事務所丁○○會計師就公司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止之收支情形進行查 核,並出具查閱報告,其查核結論,被告至九十二年六月九 日尚為公司墊付七萬三千二百三十一元。且自九十二年六月 十日至公司停業為止,因素食餐廳不獲市場認同,持續虧損 ,股東亦不願增資,被告個人為公司墊付之款項亦將近百萬 元。本案被告二人絕未有公訴人所指將股東出資挪為私用之 情形,純係公司虧損,告訴人等意欲要求被告等依其原始出
資額退股不遂所為挾刑逼民之舉。此外,被告所另經營之康 廷公司有承攬藝之禪公司之裝璜工程,被告係將藝之禪公司 應給付予康廷公司之款項,轉而直接給付以康廷公司之下游 包商。又本件被告在藝之禪公司開業前,為開業準備已先行 支付大筆金額,當時藝之禪公司尚未設立,均先以被告個人 名義支應,此或即為告訴人等所謂用於私人公司貨款或清償 私人債務之情形?然此實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公司創立 人對公司創立費用是否得以裁減之問題,要難謂被告有背信 犯行。至證人甲○○證述修理賓士的錢部分,是在藝之禪公 司設立之前,當時藝之禪公司是使用乙○○個人帳戶,而該 帳戶內本來就存有渠等私人款項等語。
四、經查,藝之禪公司先後曾依序僱用甲○○ (現改名為吳淳蓁 );己○○ (擔任會計約三個月);壬○○ (約擔任一個月, 己○○擔任會計時,並兼任己○○助理);辛○○ (擔任會 計約七、八個月,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離職)等節,業據證 人甲○○、己○○、壬○○、辛○○分別於偵審中陳明在卷 。又藝之禪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即告訴人戊○○入股時 ,餐廳工程確已完成約七、八成,且證人甲○○至藝之禪公 司擔任會計時,亦早已開始裝璜等節,業據證人戊○○及甲 ○○於審理中結證明確,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審理中 證述無誤,核與被告二人所辯情節相符,均足認定。且查:(一)證人己○○於偵查中雖證稱:庚○○會指示伊用藝之禪公司 款項去支付他私人的帳,另外也有他私人的事務,他會使用 藝之禪公司的第七商業銀行帳戶出帳,伊會開傳票入公司的 帳。又庚○○對於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上的數字會叫伊做不 符一般會計原則的修改,當數字造成報表不平時,伊會塞到 暫借款、暫收款等科目去云云;於審理中雖證稱:「 (擔任 藝之禪公司會計期間,被告二人是否曾經指示妳用藝之禪公 司款項去支付他們二人私人帳?)有,是被告庚○○指示, 另外被告乙○○沒有指示。」、「 (被告庚○○何時、如何 對妳指示?)從我擔任藝之禪公司會計第二個月開始指示, 幾乎每個月都有去銀行還貸款,就是還庚○○戶名的貸款, 我這樣去還過大約十幾次,金額大概是十幾、二十萬元。」 、「 (為何用藝之禪公司的錢還庚○○個人欠款?)我不清 楚。」、「 (是還給何銀行的欠款?)銀行名稱忘記了,但 約有二、三家銀行。」、「 (這樣用藝之禪公司的錢還庚○ ○的欠款,有無在藝之禪公司帳冊登記?)沒有。」、「 ( 為何沒有?)因為是庚○○私人的,所以在內、外帳都沒有 記載。」、「 (是妳自己不記載還是誰指示妳不要記載?) 依據會計原則沒有這樣記載,因為還銀行貸款錢的憑證庚○
○都拿走,所以無法記載。」、「 (請說明總共約多少錢? ) 印象所及大概有二十五萬元左右。」、「 (有無跟被告庚 ○○說公司的錢不能還個人欠款?)我有跟庚○○說過,但 庚○○是老闆,他還是叫我這樣做。」、「 (庚○○用藝之 禪公司的錢還個人欠款,後來他有無將錢還給公司?)在我 任內都沒有。」、「 (妳說用藝之禪公司帳戶內的錢還庚○ ○個人欠款,是用公司何帳戶?)忘記了。」、「 (有無用 乙○○個人帳戶作為藝之禪公司的帳戶出入?)有,就是藝 之禪公司有使用乙○○個人的帳戶。」、「 (剛才所述幫庚 ○○還款都是由公司帳戶支出,有無從乙○○帳戶去償還庚 ○○個人欠款?)因為公司帳戶與乙○○帳戶有交互使用, 是否有上述情形要再查。」、「 (妳說庚○○指示妳以藝之 禪公司帳戶償還個人欠款,他如何指示?)他會叫我作一張 他個人貸款明細,每月叫我匯到那個戶頭,或提現金繳納。 」、「 (庚○○指示妳還個人貸款,其貸款每月金額是固定 或變動?)除了利息不是固定的外,每月償還的本金是固定 的,我不曉得那是什麼貸款,我只知道有的是信用貸款。」 云云。然查,證人己○○於審理中亦結證稱:「 (妳剛才說 拿公司錢還被告個人欠款,這樣子公司無法記帳?)是的。 」、「 (股東向公司借錢,不用記載股東往來?)要。」、 「 ( 既然公司有支出錢,為何沒有記帳?)有記載。」、「 (剛才為何說沒有記帳?)傳票有記載,但帳沒有記載。」、 「傳票有記載,帳冊沒有記載,這是會計原則嗎?)不是。 」、「 (為何沒有記載?)帳冊因為憑證不完整,因為所謂 憑證要完整要有傳票及原始憑證如發票等。」、「 (既然可 以記載股東往來的傳票,怎麼可以不記帳?)因為當時是要 等會計軟體完備才記帳。」、「 (那後來到底有無記帳?) 最後傳票有的有入,有的沒有入,因為憑證不完整,且當時 庚○○沒有說那些錢是不是向公司借的,我只知道是要還他 個人貸款。」、「 (妳說有用公司的錢還庚○○個人貸款二 十五萬元,上開金額是全部從藝之禪公司帳戶支出?)大部 分是,少部分是從乙○○個人戶頭交叉應用。」、「 (妳所 謂交叉應用有無包括藝之禪公司應該給付的債務而由乙○○ 個人帳戶裡面的錢去支出?)時間已久忘記了,我要查才知 道。」、「 (要查什麼才知道?)查看應付帳款是給付哪一 筆。」云云,亦證稱並未將庚○○指示償還私人貸款之資料 於相關帳冊上載明,乙○○帳戶與藝之禪公司帳戶交叉使用 詳情也無法明確說明。且依聯捷會計師事務所辦事員蔡宜蓁 於告訴人等提起本案告訴前查核藝之禪公司帳目所製作之查 核報告 (即告證五,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三二一八號偵查
卷第十三頁,亦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偵查卷二 第三七○頁藝之禪公司事務報表),及證人即聯捷會計事務 所會計師丁○○於九十四年間查核藝之禪公司帳目所製作之 查核報告均無記載被告二人有何以藝之禪公司帳戶內款項清 償個人貸款情形,則證人己○○所證被告庚○○用藝之禪公 司款項償還其私人貸款之上情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二)證人壬○○於偵查中雖證稱:庚○○有把藝之禪公司款項去 支付他私人的帳,伊有去付錢,從藝之禪公司第七商業銀行 帳戶領錢去付云云;於審理中雖證稱:「.. 一開始我是擔 任己○○的助理,後來她離職,我就擔任會計,後來一個月 後我離職,由辛○○繼續擔任會計。」、「 (在妳擔任會計 助理及會計期間,藝之禪公司有無發生用公司的錢去給付在 場被告二人私人債務情形?)有。」、「 ( 何時發生?)在 我之前,後來也有,我知道有這種情形,是因為我有看到。 」、「 (請陳述看到的情形?)就是公司的錢為什麼買個人 的東西,我記得被告有用公司的錢買私人的東西,要我們作 成公司的帳。」、「 (買什麼私人的東西?)時間已久,忘 記是什麼東西。」、「 (為何認為是私人的東西?)是被告 二人自己在用,不是經過股東同意購買。」、「 (能否舉例 說明?)無法舉例。」、「(妳是否認為未經股東同意而購買 的東西就是私人的東西?)對。」、「 (妳認為老闆買東西 都要經過股東同意?) 我是說買大樣的東西、生財器具才需 要股東同意。」、「 (妳剛才說私人的東西,是指被告自己 用,而沒有提供給公司使用?)例如裝潢,因為該地是公司 與住家在一起,我知道有裝潢餐廳,被告的住家有無用藝之 禪公司的錢裝潢我不知道。」、「 (請回憶有無買什麼東西 是被告自己使用而非給公司使用?)現在想不起來。」、「 任職期間,有無看過庚○○要己○○用公司的錢去給付其個 人貸款?)我沒有看到,但我聽過己○○及甲○○有提及過 。」、「 (被告二人有無指示妳去償還他們個人的貸款?) 沒有。」、「 (妳說被告用公司的錢去付私人的帳,有無包 括你剛才說的裝潢藝之禪公司?)沒有。」云云。核證人壬 ○○對於被告究係購買何「私人」物品,而以「藝之禪公司 款項」給付一節,既始終未能具體說明,且其於舉例「裝潢 」後,所為有關「裝潢」之陳述,顯應係公用而非私用,是 證人壬○○此部分空泛證述,亦難據為被告二人有罪之認定 。
(三)證人辛○○於偵查中雖證稱:庚○○應該算有把藝之禪公司 款項去支付他私人的帳,也是以個人名義支出公司款項情形 。我剛接任會計時發現報表不平,發現暫借款部分有問題,
發現暫借款部分轉到康廷公司及支付被告庚○○私人的帳云 云。惟其嗣於審理中則結證稱:「在妳任職期間,被告二人 是否曾經指示妳用藝之禪公司的錢去繳交他們個人欠款?) 我任職期間沒有。」、「 (提示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三五一 號偵查卷第十八頁,為何跟檢察官說有,所證述內容是何意 ?(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我接任之後,我看以前的帳發 現有這種情形,但我接任之後沒有這種情形,..。」、「( 所以妳說的這種情形是在己○○任內情形?)是的。」、「 甲○○任內有無這種情形?)以整個帳看來應該也有。」、 「用藝之禪公司給付個人的欠款,是還誰的欠款?)股款是 入乙○○的帳,後來會計師有查帳,我所謂私人的帳是包括 藝之禪公司那棟房子的水電費及其他費用等。」、「 (藝之 禪公司那棟房子水電費應該誰給付?)三樓是住家,二樓是 營業場所,但全部由公司付錢,我覺得這部分不應該。」、 「 (印象中還有什麼是私人的帳?)現在忘記了,當初帳目 中有記載,後來有叫會計師做帳,會計師有挑出不屬於藝之 禪公司的帳。」、「 (後來如何處理?)我離職,我不知道 ,我任內被告沒有將錢補還給公司。」、「 (不屬於藝之禪 公司的帳有多少錢?)不記得了,應該超過十萬元,詳細金 額不確定。」、「 (你所謂挑出來是指那位會計師?)就是 證人丁○○。」、「 (丁○○後來有出具查核報告?)是的 。」、「 (那份查核報告在何處?)在偵查庭時,有拿給我 看,是上面的人拿給我看,那個人是誰我不知道。」、「( 提示查核報告,請指出有那些有挑出來?)就是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偵查卷第三七○頁這部分。」、「 ( 上開項目是否確實為被告個人的帳,還是有無與藝之禪公司 的帳有關?)帳不是我做的,我個人不清楚,應該查核會計 師較清楚,因為是他查核的。」、「 (你說己○○、甲○○ 任內有用藝之禪公司的錢給付被告個人私帳的部分全部就是 上開三七○頁的記載?)是的。」、「 (三七○頁的帳不是 妳做的?)是的。」、「 (妳是根據前任會計所作帳冊資料 整理出來?)是的,還有根據銀行的存簿。」、「 (上面記 載電話費妳為何認為是被告私帳?)那是會計師認為的。」 、「 (為何妳剛才說妳依據前任會計留下來的帳認為有用藝 之禪公司的帳給付被告的帳?)那是我個人的感覺,不敢亂 說。」、「 (可否確定那些錢是給付私帳?)帳不是我做的 ,應該以會計師查核的為準。」、「 (藝之禪公司營運時, 康廷公司是否也有營運?)我不清楚,當初電話費的公司名 義是康廷公司,不是藝之禪公司,所以可能查核的人認為那 是被告個人的帳。」、「 (己○○留下的傳票、帳冊,有無
顯示用藝之禪公司的錢去還庚○○個人的貸款?)請提示剛 才的查核報告讓我回憶;我不清楚,我忘記了。」云云。則 證人辛○○顯係事後因看到蔡宜蓁所製作之查核報告,而認 為被告有以藝之禪公司款項支付私人支出,則證人辛○○上 開證詞,亦不足為被告二人有罪之認定 (至證人蔡宜蓁所製 做之查核報告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另詳後述)。(四)證人甲○○於偵查中雖證稱:伊擔任會計時,庚○○請伊處 理藝之禪「及康廷公司」的帳,開始時會弄不清楚,後來有 把這部分的帳拆開。庚○○有把藝之禪公司款項去支付他私 人的帳。伊有把庚○○個人付出去的款項的憑證影印下來附 在所開立的藝之禪公司傳票上云云。惟嗣於偵查中卻又結證 稱:「我不知道 (被告)有沒有污錢。」等語 (見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偵二卷第三三四頁)。嗣於審理中又結 證稱:「 (公司設立登記前,就已經在藝之禪公司工作?) 是的,當時是籌備,我是作藝之禪公司的帳,『沒有作康廷 公司的帳』,當時庚○○有叫我幫忙作康廷公司的帳,『但 我不會作設計公司的帳』。」、「 (知道公司何時開始籌備 ?)不知道,我也是中間才進去的。」、「 (在妳任職期間 ,公司帳目是否清楚?)有叫我查股東資金匯入情形,我經 手的錢都清楚,但不是全部是藝之禪公司的帳,有的是用來 支付康廷公司的錢,所以我用暫付款的名義。」、「 (還有 無其他不清楚的帳?)還有股東往來,當初我查股東資金進 來的情形,不足股金部分,庚○○說他的是以二樓的設備作 為股金,乙○○部分是技術股,乾股。」、「 (你說暫付款 用來支付康廷公司的錢是何意思?)例如庚○○叫我支付修 理賓士汽車的錢,當時我並不知道那是被告個人的,後來知 道後,才將其列入康廷公司的暫付款,我記得當時的情形很 多,我都有在帳冊上記載,當時用股東往來或暫付款。」、 「(當時是否知道藝之禪公司裝潢是誰做的?)康廷公司做的 。」、「 (妳說用藝之禪公司支付康廷公司的帳,有無包括 裝潢費用?)有先用藝之禪公司的錢墊款,就是有用藝之禪 公司的錢先墊付康廷公司的錢,後來再沖帳,另外還有康廷 公司有拿藝之禪公司的折價卷送給康廷公司下游廠商,但後 來康廷公司並沒有將錢還給藝之禪公司,我記得我就作股東 往來。」、「 (有無藝之禪公司的錢給付康廷公司的裝潢費 用?)因為所有藝之禪公司股東的錢都是存在安泰銀行,再 由安泰銀行支出,『所有付款都是從乙○○安泰個人帳戶支 出』。」、「 (在妳擔任會計期間,藝之禪公司有無支出裝 潢費用?)有,有付訂金,金額忘記了。」、「 (是否知道 訂金的錢是被告自己支出,還是用股東到位的錢支出?)我
從存摺裡面看到是從安泰銀行的帳戶支出,但是錢的來源不 清楚。」、「 (藝之禪公司有無影印機?)我在時沒有,但 二樓有舊的影印機,也有傳真機,我都是用二樓的設備。」 、「 (有無美術燈?)二樓沒有,一樓有沒有忘記了,一樓 是營業場所,二樓有小部分是我們辦公場所。」、「 (藝之 禪公司帳戶有幾個?)只有七信銀行的帳戶,成立之前是用 乙○○安泰銀行的帳戶,只有這二個帳戶。」、「 (有證人 說公司成立後,有用這二個帳戶支出?)可能是借用,就是 可能之前開乙○○的支票出去,錢不夠時,就由七信帳戶支 出,我都記股東往來。」、「 (有無公司成立前用乙○○開 票的情形,後來公司成立後,錢不夠,才由藝之禪公司帳戶 去付該錢?)我忘記了。」云云。又告訴人等於九十三年八 月三十一日提起本案告訴時,雖提出挪用金額表影本一份為 證(即告證五,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三二一八號偵查卷第 十三頁,亦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偵查卷二第三 七○頁藝之禪公司查核報表),及證人蔡宜蓁即聯捷會計師 事務所辦事員於偵查中雖結證稱: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 八四號偵查卷二第三七○頁藝之禪公司查核報表係伊根據憑 證、傳票及公司明細帳所製作,報表下面所載那些費用是沒 有憑證及股東借餘部分,藝之禪公司的情形是設立時,先用 股東的帳戶,所以暫時用這個科目出帳等語。然查:1、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私人支出,為了省稅而列為公司支出款項 之情形,並非少有,是被告等究有無檢察官起訴之不法意圖 ,所應審究者,並非被告所使用之私款,是否在作帳時列為 公司支出,而係被告在客觀上究有無用挪用藝之禪公司款項 及主觀上是否有將公款私用之「不法」意圖,合先敘明。2、本案於偵查中經聯捷會計事務所會計師丁○○於九十四年間 再次查核結果認為:①藝之禪公司籌備期間,均借用乙○○ 設於安泰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 私人綜存帳戶作為資金出入帳戶,其開始借用日期為九十一 年十月七日,「借用期間公司款項與私人款項均有在此一私 人帳戶同時出入之情事發生」,經查閱後,資金流入五百零 一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元,資金流出五百七十八萬八千四百九 十九元,淨資金流出計有七十七萬六千六百零三元,「淨資 金流出部分應為私人代墊款項」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 九八四號偵卷二第三四七頁)。②藝之禪公司籌備期間除借用 上開綜存帳戶外,並借用乙○○在安泰銀行開設,帳號為0 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作為出入帳戶,開始 借用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該帳戶資金流入計四百 五十二萬八千五百五十七元,資金流出計四百三十四萬六千
九百六十六元,淨資金流入為十八萬一千五百九十一元 (此 為應有之現金剩餘數)( 見同上偵卷第三五一頁)。③藝之禪 公司開第七商業銀行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資金流入為六百十八萬三千一百七十元,資金 流出為六百零一萬九千六百四十八元,淨資金流入為十六萬 三千五百五十二元 (此為應有之現金剩餘數)( 見同上偵卷第 三五六頁)。④藝之禪公司在第七商業銀行開設,帳號為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金流入為一百三十六萬 一千一百十四元,資金流出為一百三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四 元,淨資金流入為四萬五千一百六十元 (此為應有之現金剩 餘數)( 見同上偵卷第三六○頁)。⑤藝之禪公司在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資 金流入為六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九元,資金流出為四十七萬 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淨資金流入為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三元 ( 此為應有之現金剩餘數)( 見同上偵卷第三六四頁)。⑥上 開五個帳戶,總支出與總收入相互比較結果,推論被告私人 尚墊付三十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七元 (見同上偵卷第三四六頁) ,有聯捷會計事務所丁○○會計師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提出 之查核報告在卷可按。此外證人丁○○於審理中亦結證稱: 「(提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五至 三七○頁報告,是否你所作?)是的,是被告庚○○委託我製 作,當初是以藝之禪公司委託,還是他個人名義委託我忘記 了。」、「 (查核的內容是否根據你查核結果據實記載?)是 的。」、「 (根據哪些文件查核?)因為提供的帳目不齊全, 所以我是直接由被告提供的乙○○個人及公司存摺一筆一筆 的查,再根據零用金登記簿,及部分帳載紀錄及付款簽收簿 ,及詢問被告二人的方式,我只有查部分憑證,我的查閱報 告中有記載請有異議的股東找被告二人核對對質。」、「 ( 你說被告提供給你的資料不齊全,是指內帳或外帳?)我查核 報表上的是依據被告提供給我的,是內帳、管理帳。」、「 ( 有無看過本案支出明細?(提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提出之 帳冊資料)我大致翻一下,很多應該在我查核銀行資料時有 看過,但我記得資料沒有這麼多,當初是零零散散的給我, 我印象中傳票應該大部分有看過,但當初給我的方式跟現在 整理的不一樣。」、「 (後來藝之禪公司有無任何股東找你 說公司查核報告不對?)沒有。」、「 (你剛才說查閱時,有 很多憑證不齊全,還是沒有憑證?)我印象中有些找不到憑證 ,我是從銀行存摺資料反查零用金等剛才說的資料核對。」 等語。且查,依藝之禪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之現金帳, 固有記載從乙○○上開安泰銀行帳戶內提款二萬元,並於同
日支付違規停車一千元、車輛檢驗費四百五十元 (見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偵查卷二第二六八頁),惟與公司業 務無關之私人支出,為了省稅而列為公司支出款項之情形, 並非少有,業如前述。再參之,藝之禪公司籌備期間,確係 借用乙○○設於安泰銀行之上開私人綜存帳戶作為資金出入 帳戶,在借用期間公司款項且與私人款項均有在此一私人帳 戶「同時出入」之情事發生,經查閱後,該帳戶淨資金流出 部分高達七十七萬六千六百零三元,應為私人代墊款項,亦 有丁○○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在卷可按。準此,被告辯稱 :甲○○證述修理賓士的錢部分,是在藝之禪公司設立之前 ,當時藝之禪公司是使用乙○○個人帳戶,而該帳戶內本來 就存有渠等私人款項,伊並無不法意圖等語,應可採信。3、證人辛○○於偵查中結證稱:康廷公司應該支付予下游廠商 的貨款,庚○○有些部分 (是他的認知)要用藝之禪的錢來支 付康廷公司的支票,這是我跟他在意見上有不同的見解,我 認為他不可以將康廷公司和下游廠商的債務,跟藝之禪的帳 混為一談,我在查帳時有印象藝之禪的有轉二筆或三筆大筆 的錢給康廷公司做為藝之禪的工程費用,大約二、三百萬元 左右,然後 (藝之禪)公司有向庚○○借一百多萬元,其中七 十幾萬元,就是我呈的第一份資料那些支票有兌現,沖抵庚 ○○向股東往來的那七十幾萬元,另外有四十幾萬的部分, 公司有開票給他.後來我就離職了,有無兌現我就不知道了 。
我有開票給他,所以帳上做成應付票據。這可能是庚○○不 懂會計,才這樣做等語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 卷二第二九六至二九七頁),並有證人辛○○提出之支票影本 六張、明細及存摺影本在卷可按 (見同上偵卷第三○○頁至 三二四頁,該六張支票,金額計七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七元, 發票日期均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十五日間)。另九 十三年七月五日藝之禪公司會議決議內容亦明載:「決議 一:以公司應付票據轉換成增資股金 (向游董事借支的部分) 」等語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八四號偵查卷一第六九 至七四頁),足見藝之禪公司至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確實尚 有向被告庚○○借支且尚未清償之款項。再者,告訴人等自 九十二年間即開始陸續表示要退股後,被告庚○○亦表同意 ,業據告訴人等陳明在卷,並有會議紀錄、退股同意書等件 在卷可稽。再被告辯稱告訴人等退股後,藝之禪公司仍繼續 經營一段時間,且應付之款項,均由被告個人墊付等語,亦 有被告提出之收支明細、傳票等件在卷可憑。
4、核諸被告在告訴人等股東入股藝之禪公司前即已決定開設餐
廳營業,並早已開始施工;告訴人等入股時之股金,亦係告 訴人等匯至被告乙○○上開私人帳戶內,嗣藝之禪公司借用 被告乙○○私人帳戶期間,藝之禪公司款項及被告私人款項 亦均係使用該帳戶做為出入帳戶;藝之禪公司確曾先後向被 告庚○○借款,且迄至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止,仍有部分款項 未獲藝之禪公司清償等節,足見被告二人個人、被告所經營 之康廷公司及藝之禪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確實有交互運用、往 來複雜,且被告二人亦確有墊付款項、借款予藝之禪公司之 情事。從而,被告二人辯稱:其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 背信犯行等語,應可採信。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本件, 證人丁○○之查核方式,係依據帳戶交易明細、藝之禪內帳 、轉票等資料查核,業據證人丁○○於審理中陳明在卷,且 被告等提出之藝之禪公司帳目、憑證雖不完整,惟被告個人 、被告所經營之康廷公司及藝之禪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確實有 交互運用、往來複雜,且被告亦確有墊付款項、借款予藝之 禪公司之情事,尚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何背信犯意,業如前 述,本院因認檢察官請求本院再指定其他會計師查核部分, 並無再為此調查必要,附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二人在客觀上究 有以何藝之禪公司款項清償私人何筆債務之具體事實,復查 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在主觀上確有為自己「不法」利益 之意圖,揆諸首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即應為 渠二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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