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654號
TYDV,96,除,654,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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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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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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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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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泓達企業社賴振潭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4月10日 │28,455元 │AA三八二0七六│ │
│1 │ │壢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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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