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 告 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林市○○
被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民生東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17,028元,茲限原告於收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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