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531號
STEV,106,店簡,531,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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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店簡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
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被   告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紀電研 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27日邀同被告周志信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車輛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廠 型AUDI、型號A6-SE-35-TSFI、車身號碼WAUZZZ4G8GN055198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約定 租賃期間自105 年4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27日止計44個月, 每月為1 期,每期租金新臺幣(下同)45,300元,並於每月 27日給付原告。詎被告宏紀電研公司自105 年10月27日即未 依約給付租金,依系爭租約第8 條第1、2項之約定,原告得 立即終止系爭租約,並請求被告宏紀電研公司、周志信連帶 給付尚未給付與原告之租金1,721,400 元(計算式:45,300 元/月×38個月=1,721,400元),及自租金應付款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逐日加收延滯金。原告已將系爭車 輛取回,並於105年11月23日委託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行將公司)拍賣系爭車輛,經拍賣後其拍定金額為1,35 0,000 元,扣除費用6,300元,拍賣後之餘額為1,343,700元 。又系爭車輛於105年承保時之車價1,960,000元,依系爭租 約第8條第5項A款約定折舊率計算後之系爭車輛殘值為1,489 ,600 元(計算式:1,960,000元×【100%-(2%×7)=76% 】=1,489,600元)扣除經拍賣後之餘額1,343,700元,價差



145,900 元,此價差應由被告宏紀電研公司、周志信連帶補 足。是被告宏紀電研公司尚欠原告未支付之租金1,721,400 元、利息23,879元(尚未支付之租金1,721,400元,自105年 10月28日起至105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價差145,900元,扣除系爭車輛拍賣後之餘額1,343,700元及 被告繳納之保證金380,000元,合計167,479元(計算式:1, 721,400元+23,789元+145,900元-1,343,700元-380,000 元=167,479 元)未給付。另被告周志信既為系爭租約之連 帶保證人,依約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租賃契約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167,479元,及自10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2 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租約、行車執照 、應收帳款明細、行將公司委拍人應付帳款明細表、債權計 算書等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原告依系爭租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67,479元,及自105年11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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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