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林嘉英兼謝碧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連帶負擔。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及謝碧雲之遺產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爰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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