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359號
STEV,106,店簡,359,201707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下
列事項應予補正。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林進中、林**、林
**、林**、林**及林**,惟未陳明被告林**、林**、林**、林**
、及林**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難以特定本件被告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戶籍謄本,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