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維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5 月1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6,69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7,957,47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授信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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