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6年度,223號
TYDV,96,家聲,223,200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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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 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惠婷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 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936 號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翁惠婷遺 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 產之管理報酬263,196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 61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處詢價通知及桃園律師公會95年10 月13日函等影本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 被繼承人翁惠婷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聲請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然聲請人迄未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此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有家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顯然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況 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9 月3 日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936 號通 知,其目的係為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而請債權人、債 務人到場陳述意見,該價額尚難認為不動產之實際交易價直 ,自難僅據聲請人所提上開詢價價格酌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 。本件聲請人之管理職務既未終了,其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 報酬,尚有未洽,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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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