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175號
TYDV,96,司,175,200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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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瑞陞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昆明會計師瑞陞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瑞陞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 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 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瑞陞有限公司(下稱瑞陞公司) 至民國96年7 月17日止,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共計新台幣3,143,043 元,茲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即第三人陳 朝新於93年7 月30日同意解散公司,並選任陳朝新為清算人 ,惟其業於95年6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已 無法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為合法 送達稅單,爰依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 人。另聲請人前因未查知瑞陞公司已解散,而聲請本院以95 年度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選任莊昆明會計師擔任臨時管 理人,惟瑞陞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 事務,而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 、經濟部93年8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9332530690 號函、欠稅 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函、 本院95年度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前揭案卷,堪認瑞陞公司已為解散登記,原選任陳朝 新擔任清算人,嗣該公司唯一股東陳朝新死亡後,已不能定 其清算人。又瑞陞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代表 公司,而非選任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前誤聲請本院以95年度 聲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經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而選任莊 昆明會計師擔任臨時管理人,固非必要。惟台灣省會計師公



會既推薦莊昆明會計師足勝任瑞陞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責, 則在瑞陞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本院爰 依職權選派莊昆明會計師住台北市○○路60號2 樓)為其 清算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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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