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麥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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