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265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德機電工 程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該地非屬本 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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