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3654號
TYDV,96,促,43654,200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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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6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啟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附表中票號AA0000000 支票之利息起
       算日(應從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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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