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405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啟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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