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2847號
TYDV,96,促,42847,2007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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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4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
       二、請提出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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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博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