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47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 二、請提出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