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8340號
TYDV,96,促,38340,2007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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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4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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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