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40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