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740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權人未具狀說明本件究為請求票款抑或針對還款協 議書之聲請。經本院民國96年8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8 月16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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