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68號
TYDV,95,重訴,168,200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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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8 號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3,430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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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