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5年度,9號
TYDV,95,國,9,200709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9號
上訴人 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因95年度國字第9 號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4,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1/1頁


參考資料
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