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10508 號),被告二人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廣告單貳張、點片單參拾參張、空白點片單貳拾張、記帳本貳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燒錄器貳佰捌拾肆台、主機參拾肆台、空白光碟片肆萬參仟片、封面壹批、光碟母片壹批、訂單目錄表壹批、貼紙壹批、寄貨收據壹批、訂貨目錄壹批、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片、盜版音樂光碟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均沒收。
癸○○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廣告單貳張、點片單參拾參張、空白點片單貳拾張、記帳本貳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燒錄器貳佰捌拾肆台、主機參拾肆台、空白光碟片肆萬參仟片、封面壹批、光碟母片壹批、訂單目錄表壹批、貼紙壹批、寄貨收據壹批、訂貨目錄壹批、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片、盜版音樂光碟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均沒收。緩刑肆年。 事 實
一、辛○○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 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 刑四年確定,現今尚在緩刑期間內(不構成累犯),仍不知 悔改,與其妻癸○○均明知以許嘉德為首之製造、販賣盜版 光碟集團所製造、販售之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其中:1.光碟片所側錄之 電影視聽著作,或係侵害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迪士 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 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 納等十家電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
物品;2.光碟片內所側錄之音樂著作,或係侵害滾石國際音 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 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滾石等十家唱片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之盜版物品;3.光碟片內 所側錄之電腦程式著作,或係侵害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簡稱新力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簡稱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 版電腦遊戲光碟,且以電腦或電視遊樂器操作上開盜版電腦 遊戲時,在螢幕上將顯現如附件所示之「Play Sta tion」或「PS」等商標圖樣,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 為智慧財產權局)申請核准使用如附件所示之商標設計圖樣 ;4.用於包裝上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之封套上所使用之「P lay Station」商標,亦係侵害新力公司享有上 開商標專用權之物,竟仍因家中缺錢使用,遂加入上開以許 嘉德為首之盜版光碟集團,而意圖營利,並與許嘉德及其集 團成員壬○○共同基於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及 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等概括犯意聯絡(許嘉德由 檢察官另案通緝,壬○○由本院先行判處罪刑,尚未確定) ,自九十四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連續 由許嘉德在其不知情之女友甲○○所開設(甲○○由本院先 行判決無罪,尚未確定),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 二三號之家具行二樓辦公室內統籌指揮,準備盜錄所用之空 白光碟片、原料及貼有仿冒上開商標之包裝紙,並彙整下游 盜版業者之點片單,交給旗下之盜版光碟工廠製造盜版光碟 ;壬○○則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受僱於許嘉 德,負責在桃園縣市一帶,將盜烤完成之盜版光碟,以每片 盜版電影光碟三十二元、每片盜版音樂光碟二十二元之代價 (盜版遊戲光碟之售價不詳),出售給庚○○、己○○及其 他不詳下游盜版業者多次(庚○○、己○○由本院先行判處 罪刑,尚未確定),並在接受下游盜版業者訂購盜版光碟之 點片單後,或將點片單送至上址家具行辦公室內交予許嘉德 ,或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逕行向 許嘉德旗下之盜版光碟工廠訂購盜版光碟,事後並負責向下 游盜版業者收取出售盜版光碟之價款,再匯入由不知情之甲 ○○提供予許嘉德使用,由王女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
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予許嘉德 花用;癸○○、辛○○則分別以三萬元、三萬五千元之代價 受僱於許嘉德,負責在辛○○出面承租之苗栗縣苗栗市南龍 崗四十號成立盜版光碟工廠,由癸○○負責整理許嘉德、壬 ○○等人送來之訂單,統計數量,多次指示在該處工作之不 知情外籍勞工燒錄、包裝盜版光碟,辛○○則負責將重製之 盜版光碟寄送至貨運站或預定之交貨地點。
二、嗣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為警員持搜索票分路搜索: 一路於當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在甲○○位於桃園縣平 鎮市○○路○段一二三號之家具行,查扣許嘉德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廣告單二張、點片單九張、空白點片單八張;另一路 於當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壬○○位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段二十二之五號四樓之住處內,查獲許嘉德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點片單二十四張、空白點片單十二張、記帳本二本、 盜版音樂光碟片「美好時光」五片、盜版電影光碟片「春田 花花同學會」八片、盜版電影光碟片「就地正法」十七片, 及壬○○所有供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一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另一路於當日上午十時許, 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四十號搜索,查獲許嘉德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燒錄器二百八十四台、主機三十四台、空白光 碟片四萬三千片、盜版電影光碟片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六片、 盜版音樂光碟片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六片、盜版遊戲光碟片一 千一百八十七片、封面一批、光碟母片一批、訂單目錄表一 批、貼紙一批、寄貨收據一批、訂貨目錄一批(上開查獲之 盜版光碟中,盜版自華納等十家電影公司、滾石等十家唱片 公司、新力及光榮遊戲公司之盜版光碟,另詳如附表一所載 )。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後引證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乙○○ 、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丙○○,光 榮公司代理人陳文詮,新力公司代理人丁○○於警詢中之陳 述,雖均屬傳聞,惟本件係以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案件,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開證據均有證據 能力,先予敘明。
二、被告癸○○、辛○○如何以三萬元、三萬五千元之代價受僱 於許嘉德,加入以許嘉德為首之盜版光碟集團,負責在苗栗 縣苗栗市南龍崗四十號成立盜版光碟工廠,由被告癸○○負
責整理許嘉德或共犯壬○○等人送來之訂單,統計數量,指 揮在該處工作之不知情外籍勞工燒錄、包裝盜版光碟,被告 辛○○則負責將盜拷完成之盜版光碟,寄送至貨運站或預定 之交貨地點等事實,業經被告二人坦承屬實,核與證人壬○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確實受僱為許嘉德出面接受桃園縣市 一帶之下游盜版業者訂單,轉給許嘉德據以重製盜版光碟, 並為許嘉德收取貨款等語,及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其有向綽號「楊嫂」之壬○○訂購盜版影音光碟、盜版音樂 光碟,在桃園北埔夜市一帶擺攤販售等語,均屬相符。又本 件警員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持搜索票分路搜索:一 路於當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在甲○○位於桃園縣平鎮 市○○路○段一二三號之家具行,查扣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廣告單二張、點片單九張、空白點片單八張;另一路於 當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壬○○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二十二之五號四樓之住處內,查獲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點片單二十四張、空白點片單十二張、記帳本二本、盜 版音樂光碟片「美好時光」五片、盜版電影光碟片「春田花 花同學會」八片、盜版電影光碟片「就地正法」十七片,及 壬○○所有供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一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另一路於當日上午十時許,在 上址苗栗市南龍岡盜版光碟工廠內搜索,查獲許嘉德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燒錄器二百八十四台、主機三十四台、空白光碟 片四萬三千片、盜版電影光碟片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六片、盜 版音樂光碟片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六片、盜版遊戲光碟片一千 一百八十七片、封面一批、光碟母片一批、訂單目錄表一批 、貼紙一批、寄貨收據一批、訂貨目錄一批等事實,亦有搜 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三份、警員搜索苗栗市南龍岡四十號之 現場照片六十五張附卷,及上開扣案之各式盜版光碟片、點 片單、封面、光碟母片、燒錄器等物可資佐證。而警員在上 開苗栗市南龍岡盜版工廠內查獲之各式盜版光碟中,有六千 九百九十六片係盜拷自華納等十家電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電影光碟,一萬四千九百三十六片係 盜拷自滾石等十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之盜 版音樂光碟,三十九片係盜拷自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光碟,一千七百三十八片(起訴書附表 誤載為一千一百四十八片)則係盜拷自日商新力公司享有著 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遊戲光碟,而盜拷日商新力 公司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遊戲光碟中,有九百九十六片盜版 遊戲光碟並使用新力公司享有如附件所示之「PS設計圖」
及「Play Station」商標,此則經證人即財團 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乙○○、戊○○,財團 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丙○○,光榮公司代理人陳 文詮、楊文華,新力公司代理人丁○○分別於警詢或本院審 理時證述在卷,並有附件所示之二個新力公司商標註冊證附 卷可稽(偵查卷二第七十四頁至第七十八頁)。綜上事證, 足認被告二人之前開自白均屬實在,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癸○○、辛○○行為時,刑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四年二 月二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隨之於九十五年 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 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對新舊法之比較,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行為人 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再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茲以上開規定為據,就本案有關之新舊 法比較,逐項分列如下:
1.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 罪名者,為連續犯,僅論以一罪,修正後之刑法則將上開規 定刪除,亦即應按行為人之行為數論以數罪,併合處罰,兩 相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依修正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
2.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行為人數行為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者,為牽連犯,僅從一較重之罪名處斷,修 正後之刑法則刪除上開規定,亦即應按其行為數分別論罪, 再併合處罰,兩相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二人 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 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3.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雖未經修正,惟該罪定有罰金 刑之規定,而未規定其罰金下限,故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三條 第五款規定以資補充,而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 定,該罪最低僅得處銀元一元之罰金,而依修正後同條款規 定,則僅能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金,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 之刑法規定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4.又本次雖然同時修正刑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處罰範 圍,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處罰,然此均僅為實務見解之 明文化,對被告二人均無不同,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 次、第八次、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此部分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法律,不需比較。 5.至於著作權法雖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並刪除部分規 定,惟本案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均未修正,故此部分當 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癸○○、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 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及商 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仿冒商標罪。被告 二人與許嘉德、壬○○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癸○○、辛○○等人同時重製或販售 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著作財產 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處斷。被告二人多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商標權犯行,時間均緊接,所犯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其等所犯 上開各罪,均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 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處斷。爰審酌保護智慧財產權係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發展 之重要手段,且關係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而盜錄、販售盜 版光碟者,無視於他人為創作所耗費之心血、時間、勞力及 金錢等支出,擅自剽竊他人創作之果實,所為與竊盜等財產 犯罪無異,被告辛○○先前並曾因違反著作權法前科,遭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 卷可考,然其二人僅因缺錢使用,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 乃貪圖私利,無視於國家法令,加入上開盜版集團重製、散 布盜版光碟,藉此攫取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商標權人應得之 利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自不宜寬 貸,且本件係一以許嘉德為首之盜版光碟工廠,遭查獲之盜 版光碟片數量甚多,犯罪情節不輕,更有嚴懲必要,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按,被告等 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總統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本案被告 等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 均非同條例第三條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是故,其二人雖 均受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之宣告,惟依同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仍應就渠等上開所宣告之刑,各減刑二分 之一,併予敘明。末查,緩刑應適用行為時法,最高法院九 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癸○○之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一份可參,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五、沒收:
1.警員在甲○○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二三號之家具 行內,所查扣之廣告單二張、點片單九張、空白點片單八張 均係許嘉德所有,此經甲○○陳明在卷,且係許嘉德與被告 壬○○等人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 定沒收。
2.警員在壬○○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二十二之五號 四樓之住處內,所查獲之點片單二十四張、空白點片單十二 張、記帳本二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一具,除上開三具行動電話係被告壬○○所 有以外,其餘均為許嘉德所有,且均係供其二人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沒收。
3.警員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四十號盜版光碟工廠處查 獲之燒錄器二百八十四台、主機三十四台、空白光碟片四萬 三千片、封面一批、光碟母片一批、訂單目錄表一批、貼紙 一批、寄貨收據一批、訂貨目錄一批,均係許嘉德所有供其 與被告壬○○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辛○○、癸○○ 陳明在卷,亦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沒收。 4.警員在壬○○上址大興西路住處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美 好時光」五片、盜版電影光碟片「春田花花同學會」八片及 盜版電影光碟片「就地正法」十七片,另在上處苗栗市盜版 光碟工廠查獲之盜版電影光碟片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六片、盜 版音樂光碟片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六片及盜版遊戲光碟片一千 一百八十七片,其中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片、盜版音 樂光碟片及盜版遊戲光碟片均係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著作 財產權之物,且屬許嘉德所有供其與被告壬○○等人犯罪所 用之物,此經被告辛○○、癸○○陳明在卷,亦應依著作權 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沒收,至於附表一以外之盜版光碟片既未 經合法告訴,無法認定與本案有關,不能宣告沒收,併予敘 明。
5.至於警員在前開壬○○住處內查扣之色情光碟片一百五十片 ,以及在前開苗栗市盜版光碟工廠內查獲之色情光碟片一千
零三十七片,尚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附予敘明 。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辛○○前揭與許嘉德等人共同 重製、販售盜版遊戲光碟片之所為部分,另涉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嫌。經查,被告等雖均參與許嘉德等人重製、販售盜 版遊戲光碟片之犯行,且該等盜版遊戲光碟片內載之電腦遊 戲程式在電腦或電視遊樂器中執行時,一般均會於螢幕下方 出現「PLAY STATION Liscen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 nt Ltd」等新力公司授權字樣之準私文書,惟查,被 告二人自始即知悉許嘉德等人所重製、販售者,係廉價之盜 版光碟片,而本件雖因主嫌許嘉德未能到案,致未能查得許 嘉德等人對外販售盜版遊戲光碟片之價格,然由其下游業者 即被告庚○○、己○○向共犯壬○○購入盜版電影光碟片、 盜版音樂光碟片之價格不過三十二元、二十二元以觀,與一 般原版光碟片市價動輒數百元相比,相去甚遠,亦可推知被 告等對外販售盜版遊戲光碟片之價格,亦應與正版之遊戲光 碟售價有相當差距,換言之,不論買賣雙方,均明知其等所 買賣之物係非正版之盜版光碟片,且被告二人主觀上亦無將 盜版之遊戲光碟片以假亂真,混充真品出售之意,依最高法 院九十四年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即難認被告等主觀上 有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從而,尚難以上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相繩。惟公訴人認被告等此部分犯行,與前揭 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間,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附件(侵害商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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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核准字號│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存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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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力公司│六七二六六六號 │電腦、錄有電│84.3.1起 │
│ │ │(Play Sta│腦程式之磁碟│至104.2.28 │
│ │ │tion」設計圖)│、磁卡、磁帶│ │
│ │ │ │及光碟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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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力公司│七一0四五四號 │電腦、錄有電│85.3.16起 │
│ │ │(PS設計圖) │腦程式之光碟│至95.3.15 │
│ │ │ │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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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一)盜版電影光碟
┌──┬───────────┬─────┬─────────┐
│編號│品名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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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毛狗 │9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2 │極地長征 │58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3 │納尼亞傳奇 │9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4 │玩火 │3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5 │霍元甲 │8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6 │驚聲尖笑4 │29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7 │泰山2 │2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8 │四眼天雞 │7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9 │長髮公主芭比 │3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0 │芭比與胡桃鉗的夢幻之旅│5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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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小美人魚2 │4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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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真假公主芭比 │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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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鵝湖公主芭比 │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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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鬼水 │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5 │小鹿班比2 │11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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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女與野獸 │1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7 │熊的傳說 │3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8 │海底總動員 │1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9 │超人特攻隊 │6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20 │星際寶貝2 │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21 │放牛吃草 │1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22 │花木蘭2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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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仙履奇緣2 │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24 │獅子王2 │5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25 │獅子王3 │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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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金龜車賀比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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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超人高校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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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防火牆 │16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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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當真愛碰上八卦 │186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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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北國性騷擾 │10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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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哈拉上菜 │126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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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V怪客 │90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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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獄新娘 │3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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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北極特快車 │16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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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哈利波特4 │179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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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麻辣女王2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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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瞞天過海2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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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蜘蛛人2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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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哈利波特3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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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康斯坦汀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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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史瑞克2 │1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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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巧克力冒險工廠 │5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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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蝙蝠俠開戰時刻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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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恐怖蠟像館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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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冰原歷險記2 │274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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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陰靈 │78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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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玩命快遞2 │3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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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斷臂山 │10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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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特勤組 │42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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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婆家就是你家 │136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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