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71 號
原 告 游曾蓮招
被 告 韓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 巷00號5 樓,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