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林明錡
陳一霖
被 告 陳蘋鍹即陳淑美
朱輝政
朱泳冲即朱輝樹之繼承人
朱泰安即朱輝樹之繼承人
朱香霞即朱輝樹之繼承人
朱益源
林朱寶珠
朱金寶
朱寶滿
陳泰銘
陳淑芬
陳禹芳
黃大洋
黃川榮
黃柱榮
黃蘭棻
黃蘭媖
李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⑴當事人欄「朱永沖即朱輝樹之繼承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泳冲即朱輝樹之繼承人」;⑵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朱永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泳冲」;⑶附表一項目①土地:「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3 (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 分之2 (公同共有)」;⑷附表二③「朱永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泳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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